关于突出屋面的物体防雷规定_物体防雷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19: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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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出屋面的物体防雷规定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对突出地面物体的防雷有如下规定: 4.4.2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章第4.3.2 条的规定。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章第4.2.1条2款的规定。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 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章第4.2.1条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但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者可除外。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没有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和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 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目前动力车间屋顶安装风冷却水塔,屋顶防雷网部分被拆除,要求施工完工以后恢复,由于风冷却水塔为金属外壳,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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