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涉税实务讲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融资担保公司涉税实务
常州永申人合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2011-11-2主要内容
担保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税目、税率
相关政策及税收优惠 纳税申报 财务处理 风险提示
一、营业税
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实施)
税目:服务业 税率:5% 营业税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19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制定,《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1年2月16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修正。优惠事项: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 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 可继续申请。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六个条件
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
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
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 务总额的50%以上;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2011年修改)
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售率低于2%。(2011 年修改)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营业税风险提示
借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收入是否确认。
营业税的改革方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代服务业按6%税 率计征。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
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收入
政府补助、奖励政策
《关于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3日常财 外金[2007]7号);
《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信用担保扶持政策操作 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常政办发〔2009〕141号);
《关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2011年11月8日常政发〔2011〕142号)。申报代偿补贴的程序
申报代偿补贴(予补贴)的材料主要包括:
(1)代偿补贴申请报告;
(2)法院第一次裁定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尽责责任书”;
(4)所代偿的担保合同;
(5)风险控制措施;
(6)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文件;
(7)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函;
(8)担保机构代偿凭证;
(9)银行出具的已代偿证明;
(10)代偿原因说明。
申报代偿补贴的程序(续)
对补贴总额按实际代偿损失进行清算。
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反担保物变现金额-担保保证金(包括关联方偿付额)。
清算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
(1)清算申请报告;
(2)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
(3)有关法律依据(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版)》);
(4)抵押物的处置情况。
申报代偿补贴的程序(续)
以下情形担保代偿损失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1)担保项目未设定合理反担保措施的
(2)风险控制工作失误的,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过程 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3)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扶持奖励、专项用途收入会计处理
实收资本:国家(政府)资本金投资。
担保扶持基金: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
金。常财外金[2007]7号明确,补充资本及业务“奖励、补贴资金用于补充 资本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担保赔偿准备/应收代偿款:收到代偿损失补贴时,按代偿时的会计处理
设置科目。常政发〔2011〕142号)文明确,对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11月 7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为工业企业提
扶持奖励、专项收入会计处理(续)
供的融资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10-30%的 补贴,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般风险准备:拨款通知明确的列入。
专项应付款: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且拨款通知未明确的。 补贴收入:其他的。
所得税: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冲当期所得税费用。 营业税及附加
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途收入所得税处理
奖励、扶持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011年11 月23日国税总局纳税咨询解答)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 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 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 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 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 直接投资。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7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续)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均为应税收入。扣除
工资、福利费
《条例》: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扣除(续)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续)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扣除(续)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作服饰费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3月31日2011年第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实施)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续)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续)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
(一)至
(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续)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续)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资产损失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日财 税[2009]62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资产损失账务(税务)处理
举例
(一):
CZ担保公司于2010年发生以下与担保责任相关的事项:
1、年初担保赔偿准备余额3200万元,到期责任准备510万元;该公司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政策(比例)为1%;
2、年末担保责任余额30000万元;
3、年度担保费收入1000万元;
4、年度发生代偿损失400万元,其中经过税务核销的100万元、尚未核销的300万元;
5、收到财政代偿补贴120万元。
要求:
1、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2、对上述事项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
(一)解答:
1、发生代偿损失
借:担保赔偿准备
400
贷:应收代偿款
400
2、收到代偿补贴
借:担保赔偿准备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3、年末计提担保赔偿准备=30000*10%
-(3200-400+120)
=80
借:营业费用
贷:担保赔偿准备
4、年末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50%-510=-10
借:营业费用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
举例
(一)解答:
纳税调整
对未经税务核销的代偿损失纳税调增300万元。
资产损失账务(税务)处理 举例
(二):
CZ担保公司于2010年发生以下与担保责任相关的事项:
1、年初担保赔偿准备余额3200万元,到期责任准备510万元,年初一般风险准备余额200万元(利润分配形成);该公司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政策(比例)为1%;
2、年末担保责任余额30000万元;
3、年度担保费收入1000万元;
4、年度发生代偿损失4000万元,经过税务核销;
5、收到财政代偿补贴120万元。
要求:
1、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2、对上述事项进行税务处理。举例
(二)解答:
代偿损失转销前担保赔偿准备
=3200+120+30000*1%=3620 代偿损失转销后担保赔偿准备
=3620-4000=-380 一般风险准备可弥补=200 担保赔偿支出
=380 纳税调增=200,同时对一般风险准备已弥补损失进行税务备案。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小结
1、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是不低1%,不大于10%,税务政策为不大于1%。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计和税务政策均按50% 差额提取。
3、发生担保赔偿时按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 准备、当期损益的顺序转销。
4、当年未经核销,以后年度经过了核销,在核 销年度增加担保赔偿准备或做纳税调减处理。
5、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 回,减少担保赔偿准备或做纳税调增处理。
年度汇算清缴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年度汇算清缴(续)
与一般企业的差异: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担保收入填列: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四)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业务收入。
担保支出填列: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四)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业务收入。
减值准备的填制:暂不填,若填写后会导致
纳税调整。
税得税鉴证的准备工作。关注每年的地税局汇算清缴口径(解释)
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
三年以上应付款要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实际支付,作纳税调减处理。 注意人员工资审核。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和工资、办理社保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劳动考勤人数、按人数收取教育基金和防洪保安费的人数进行比对。
及时按程序申请核销坏账。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目、税率
工资、薪金(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11年9月之前执行旧税法。
2、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计算年终奖应缴纳个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及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
困难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符合常财行(2006)313号要求的可免交。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董事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监事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
个人交通补贴、个人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2010年个人所得税汇缴政策,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企业要制定相关的制度。
以现金发放的,按全额的7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按实报销的,按全额的5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商业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股权转让: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计缴。对转让价明显偏低的,税务要核定征收。
旅游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计缴。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赠送购物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礼品同样。
工作餐: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单位食堂供餐的要纳税。
高温补助:按现行口径要计缴个所税。
四、印花税 关注事项: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0.5‰计税;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资金账簿在次年实收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不再计税;增加的,只就增加部分计税,减少不退);
轻税重罚;
发生时在管理费用直接列支,不需要计提。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关注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租用房屋应取得发票(个人出租房综合税负为5%)。
六、融资风险 行业监管方面: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行业监管(续)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省内规定为40%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税务监管方面
《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按国税发〔2008〕114号《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认。
政策层面
2011年11月11日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时说,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
常州市政府《关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1〕142号),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担保,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做好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各辖市、区要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被担保单位
财务人员要关注被担保人的主要风险
行业风险 经营风险 投资风险 财务风险
财务人员关注风险的主要途径
研究政策、参与决策
研究企业、利用审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 风险评估、财务监督
结束语
以上讲述了融资担保企业涉税事项的现行政策、税务处理及风险提示。
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行业监管的加强,担保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不断增加。这要求担保企业、严格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和财税法规,认真研究和利用行业扶持政策,确保企业安全、持续、高效发展。
谢谢!
常州永申会计(税务)师事务所:徐江晴
办公室电话:88113680 手机:*** QQ:97163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