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的思考_处置群体性事件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48: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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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蚌埠公安处副处长孙衍斌

近年来,铁路内部群体性上访、滋事等影响稳定情况明显增多,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依法妥善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对维护铁路稳定,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前铁路公安机关应当重点解决的重要课题。以下笔者结合管内实际,就依法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作一浅述。

一、内部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铁路内部群体性事件,是指铁路内部人员为解决问题,聚集起来在特定场合向铁路党政和有关单位施压,扰乱党政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运输生产秩序,侵害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从我处近年工作实践看,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矛盾的复杂性。主要涉及福利待遇、工作、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利益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常常一时难以解决。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管内1830余名原“五七连”家属工连续多次到原蚌埠分局和路局、铁道部上访,要求解决福利待遇问题。因受国家政策与安徽省有关规定的限制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2.群体的盲从性。群体性事件中,部分

职工存在着从众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常由旁观者变成参与者,导致一处上访、多处“感染”。这种群体性的盲从行为,很容易造成行为失控甚至违法,造成严重影响。今年7月份,管内某车站30余名大集体职工因利益分配问题,多次封堵该站中铁快运营业部大门。受此影响,津浦线某站10余名大集体职工为同样问题封堵车站营业部,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

3.事件的计划性。群体性事件中,常常有一小拨人频繁联系,通过串联、煽动等形式,使与自身利益有关但原先无意参与的人员卷入其中,呈现出有组织、有计划的特点和跨单位、跨地区的趋势。2002年以来,管内某五金建材总厂李某、邓某等5名退休大集体职工,因要求提高退休工资待遇,多次组织聚会、集资、签名,并聘请专职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制造影响。

4.过程的阶段性。内部群体性事件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矛盾积聚阶段。少数人员针对诉求问题,私下串联、聚会、集资,进行先期酝酿。二是事件表现阶段。群体对积聚的问题形成共识后,直接实施群体性上访、闹事等行为。三是事件平息阶段。通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迅速处置事件、控制事态发展。四是事件反复阶段。如上访人员对诉求问题解决不满意,可能再次形成群体性事件。

5.危害的现实性。由于一些人员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逐级上

访、反映问题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群体性越级上访、滋事事件,甚至出现封堵、冲击办公场所等行为,严重影响铁路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如11月12日,管内某工务段职工石某因车祸死亡后,其亲属将尸体抬至单位持续摆放8日,妨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

二、运用法律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

1.事件性质认定难。部分内部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合理诉求与无理纠缠相互交织、正当行使信访权利与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相互交织、部分人员正常反映情况与少数人一般违法相互交织、群体性违法与个别人犯罪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对认定事件性质带来了一定难度。同时,少数铁路党政领导求稳、求太平的处置指导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事件性质的认定和对事件的有效处置。

2.证据收集意识差。主要是在处置工作中往往侧重于制止过激言行和开展法制宣传,证据收集不深、不细的情况还客观存在。一方面,参与处置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现场秩序维护上,不能做到边维护秩序、边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现场民警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不明确,对能够反映整个事件及处置工作过程的证据收集工作有所忽视。

3.依法处置能力弱。由于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诉求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体处置中又必须遵循

“防止矛盾激化”、“慎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等原则,导致对事件中少数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处理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隐于幕后、藏于群体中的骨干分子不能及时掌握并依法处理,严重影响了处置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对依法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内部群体性事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综合分析,正确判断事件性质。正确判断性质是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判断一起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正常反映情况还是违反《信访条例》,是合理诉求还是无理取闹,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要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分析。一是分析事件的诱因。要看引发事件的原因是内部单位在化解矛盾中方法简单,后续措施未能跟上,还是由于国家政策、地方规定等原因无法解决,或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暂时难以解决等等。二是分析事件的表现形式。要看群体性事件中有无群体性越级上访、冲击机关、堵塞交通、打砸办公设施、殴打他人等行为,据此判断是一般内部矛盾,还是违法行为。三是分析事件的后果。要认真分析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造成的影响,据此确定后果的严重程度。

2.公秘结合,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一要注重对骨干人员现实活动证据的收集。要采取多种手段收集骨干

人员的活动证据,为依法处理煽动闹访、滋事人员提供法律支撑。二要注重对违法活动证据的收集。一方面,要收集活动现场证据。通过调查访问和摄像、录像等手段,固定煽动闹事、造谣人员的现实活动情况,掌握其冲击机关、堵塞交通、殴打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收集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据。主要包括对被打砸物品和人身受伤害痕迹的固定、鉴定等方面,力争客观真实地反映事件的危害程度。三要注重对使用物品工具的提取和固定。重点要做好对内部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使用的车辆、横幅、传单等工具、物品的提取,进一步固定违法犯罪事实。

3.突出重点,精确掌握骨干人员。掌握骨干人员的活动情况,将对事件处置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通过外围调查发现骨干人员。要坚持开展不安定因素排查的有效方法,充分依靠内部单位,通过找职工谈心、走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和发现骨干人员及其幕后活动情况。二是在处置过程中确定骨干人员。管内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原单位中层干部在暗中参与组织。因此,控制事态的重点应放在对他们的掌控上。三是掌握骨干人员的活动情况。可通过信息员、工作关系获取线索,也可加强对事件中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调查,掌握事件组织者和为首人员的活动情况。

4.区别对待,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一是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一般越级上访人员,应当会同铁路有关单位开展教育、疏导和劝阻工作,不宜对参与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或

进行处罚。二是对参与人员诉求合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的内部群体性事件,如危害后果轻微,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一般不应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对群体性事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骨干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则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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