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交会福建交易团”。
第115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办法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办贸字〔2013〕150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第115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安排与组展工作时间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会业字[2013]6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第115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办法。具体如下:
一、展位类型
第115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成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安排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各参展企业的展位数量由深圳交易团安排;品牌展位的数量及位置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二、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般性展位采用量化评分与优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实行一年一评两届不变(商务部另有规定除外)。对违反国家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的企业,一律不纳入第11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范围。具体如下:
1.分配对象:深圳交易团展位面向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两大类型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分配,每家企业仅适用一种类型安排展位。展位总数的70%安排给生产型企业使用,30%安排给贸易型企业使用。
2.展区类别:一般性展位具体展区类别安排原则上与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产品类别相符。
3.数量限制:生产型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单一类型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根据企业展出产品类型可适当放宽展位安排数量上限。
贸易型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4.同等优先原则: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安排。分数相同的,按参展年限长短、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年限等先后排序。根据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企业、文化企业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5.持续发展原则:为保持展会相对稳定,对连续十四届参展且信誉良好的企业,保持其主要出口产品展位基数基本不变。
6.扶持发展原则:为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深圳交易团在各展区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出口额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企业参展。所分配展位仅限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类别申请,不允许联营。
7.富余展位安排: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可能产生的富余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有能力消化的企业。
(二)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出口额(累计不超过35分,115届采用2013年1-11月海关统计出口额为依据)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减半计算)达到深圳交易团最低准入标准得1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未达到最低准入标准但符合本办法一般性展位分配基本原则第6点扶持条件的,列入扶持发展类企业。
贸易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深圳交易团最低准入标准得15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未达到最低分配准入标准但符合本办法一般性展位分配基本原则第6点扶持条件的,列入扶持发展类企业。
2.行业自律(累计不超过5分)
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主动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3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加入商务部下属相关商会),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及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3.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型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4.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累计不超过5分)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5分,省级(副省级)高新企业称号3分。
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5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分。高科技产品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相关,否则将被视为无关材料。
5.研发创新(累计不超过10分)
实用新型、发明或外观专利。实用新型、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折算得1分;如果专利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上述分值累计不超过8分。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6.境内、外注册商标(累计不超过5分)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7.品牌荣誉(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8.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得10分。
9.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的企业,每获得一个称号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厅或外经贸厅、工商局、科技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三)数量安排:
根据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参展企业按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两类进行打分,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出各参展企业应安排的展位数量。
1.确定深圳交易团准入标准:根据115届广交会申请企业出口总额(以2013年度1-11月海关统计数计),申请企业数量、展位总数,各类别展位数量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深圳交易团本届广交会最低准入标准为15分。
2.计算各企业安排展位数量:根据上述准入标准和115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申请展位企业评分总和计算各企业安排展位数量。公式如下:“所有申请展位企业评定分值总和”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已安排第1个展位企业的家数”的差除以“展位剩余数”(展位总数-已分配的展位数),其结果为深圳一般性贸易(生产)企业自第2个展位开始起的安排标准值。“各申请企业的评分总值”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差除以“安排标准值”,计算出来的结果再加1就是各申请企业所分得的展位数。
按上述方法计算,115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数量安排具体如下:(1)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得15分,分配第1个展位;在15分的基础上,每增加10分,增加分配展位1个。(2)贸易型企业出口额达到330万美元得15分,分配第1个展位;在15分的基础上,每增加5分,分配第2个展位;在20分的基础上,每增加3分,增加分配1个展位。此外,因受类别结构及展位数量的限制,为平衡个别类别展位供需问题,对需求较多的类别,将安排第1个展位出口额及分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高。以此类推,在提高第1个展位安排标准的基础上,分配第2个展位、第3个展位的标准相对提高。
三、品牌展位分配办法
第115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类别及数量和位置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品牌展位两年一评,原则上保持四届广交会不变。
四、展位使用
(一)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二)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三)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每天参展成交统计报表报送深圳交易团。
(四)深圳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五、违规处罚
为严格展位使用,规范办展秩序,对下列违规行为市经贸信息委将严肃处理:
(一)展位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经查证情况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其中经现场查验,工商营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相符的企业,禁止参展。
(二)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情况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三)经大会认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经深圳交易团展位使用检查小组现场取证,涉嫌违规转让和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应诉的,取消从下届广交会起连续六届违规展区参展资格。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信息公布
深圳交易团展位安排方案和安排结果将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异议的,安排结果由深圳交易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如对入围企业名单产生疑义,申请企业可致电深圳交易团咨询或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实名投拆。
业务咨询电话:88916998、88916966
传真:83786186 咨询投诉电话:12345、82002553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