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机构3_中央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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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组织机构:办公厅 政策研究室 亚洲司 西亚北非司 非洲司 东欧中亚司 西欧司 北美大洋洲司 拉丁美洲司 国际司 军控司 条约法律司 新闻司 礼宾司 领事司 港澳台司 翻译室 外事管理司 干部司 离退休干部局 行政司 财务司 档案馆 机关党委 监察局 国外工作局 服务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机构: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人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地、市、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旗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立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组织结构:办公厅 规划计划司 政策法规司 水资源司 经济调节司 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建设与管理司 水土保持司 农村水利司 机关党委 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 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厅职责: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司职责:拟定国家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承办大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政策法规司职责: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际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水资源司职责: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

经济调节司职责: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

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部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部机关的财务管理。

人事劳动教育司职责:承办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家工作;承办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管理;组织部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及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拟定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指导部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的工作。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职责:承办政府间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建设与管理司职责: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水土保持司职责:承办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农村水利司职责: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机关党委职责: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职责:监督、检查水利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直属单位及部管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行为及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接待受理信访举报;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和水利行业的执法监察及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代部管理水利部审计室。

离退休干部局职责: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统一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提出防汛抗旱措施和工作部署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大江大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根据汛情、旱情提出重要工程的调度意见,并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机构设置: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计划财务司 人事司 艺术司 教育科技司 文化市场司 文化产业司 社会文化图书馆司 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机关服务局

办公厅主要职责:协助部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重要文件、报告。

计划财务司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文化、科研、外事等文化单位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

人事司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其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管理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文化中心的公务人员派遣等工作。

艺术司主要职责: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改革工作;协调全国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部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教育科技司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并组织文化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定文化科学技术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协调国家重点文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攻关及重大成果的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共建的高等艺术院校业务协调,指导中等艺术教育,进行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宏观管理。

文化市场司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艺术品市场;管理音像市场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子游戏经营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文化产业司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文化图书馆司主要职责: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主要职责: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证、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中心)的业务工作,指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文化机构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协助人事司选派和管理驻外干部。

机关党委主要职责:负责文化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文物局机关党委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了解离退休干部的健康、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统一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负责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重大节日活动、健康疗养、各项文体活动、各种知识讲座、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春秋游;负责对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管理老干部用车等项工作。

机关服务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机关后勤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定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划转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受部委托单位的管理;受部委托管理文化类全国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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