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_大唐集团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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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实现安全发展,保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以电为主,多元协同”战略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国际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系统、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大唐国际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的统一,实行具有大唐国际特色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建立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规范“两票三制”,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

第十条 大唐国际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发电单位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大唐国际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理念上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一切事故皆可预防,一切风险皆可控制”;和“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

第十四条 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体制上实行“公司本部—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三级责任主体管理,逐级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并建立覆盖全企业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五条 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家库,结案制和督办制;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生产联络员制;安全生产指导与督导制;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六条 大唐国际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重点实验室;专业培训基地;“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安全目标

第十七条 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二)杜绝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杜绝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四)杜绝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杜绝重大火灾、交通事故;

(七)杜绝重大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杜绝重大非电产业事故;

(九)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十)杜绝环保问题被省级以上政府通报。第十八条 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重伤事故;

(二)杜绝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杜绝人员责任的设备事故;

(四)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杜绝较大非电产业事故;

(九)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十)杜绝环保问题被设区的市级政府通报。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车间杜绝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班组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大唐国际本部、专业、区域公司、基层企业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责任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 大唐国际系统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领导责任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二)技术责任

总(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三)监督责任

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现场管理责任

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大唐国际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大唐国际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按直属企业对待。

第二十四条 大唐国际针对所属企业未积极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实行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谈话制度。

第二十五条 大唐国际对所属企业实行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与经济考核。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专业公司、区域公司为所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大唐国际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一)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大唐国际本部其他部门,专业公司、区域公司以及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二)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专业公司、区域公司本部其他部门以及所管理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三)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大唐国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监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原则要求:

(一)大唐国际,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做实的)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二)未做实的区域公司应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三)各生产企业以及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四)其他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第三十条 各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新厂新制企业职工人数应该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新厂新制企业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归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治安保卫归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公司、区域公司所管理企业如果有煤化工、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五)专业搭配合理;

(六)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企业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公司、值、项目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三)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归口企业应急管理。

(六)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

(七)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组织指导本企业“三讲一落实”工作。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管理依法合规。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

(十一)归口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十四)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发电企业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化工、煤矿等多种产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大唐国际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九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及设备和系统缺陷管理等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二条 各基层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三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四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五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四十九条 基层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

煤化工企业的运行、调度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跟班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煤矿企业新工人入矿培训,由安监部门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集控值班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煤化工企业在新装置开车前、重大工艺调整、新设备、新原料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新危险化学品和MSDS数据、应急预案等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三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大唐国际对各专业、区域公司以及直管企业,各专业、区域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大唐国际对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基层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基层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五条 大唐国际根据情况对基层企业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七条 基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九条 基层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基层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条 大唐国际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基层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一条 大唐国际系统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大唐国际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九章 例 行 工 作

第六十二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三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安全分析会

大唐国际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各基层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大唐国际每年召开二次安全监督例会,大唐国际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基层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基层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大唐国际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各基层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六十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各基层企业应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八条 安全简报

(一)大唐国际《安全简报》每月一期,主要提炼总结系统各企业每月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安评、重大危险源、外委和外包管理、应急管理等几方面进行分析点评,并按照公司要求提出具体要求。《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

(二)大唐国际《安全督导简报》每次开展专项督导后编制一期,主要指明被督导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个性问题、安全生产现状和工作中的亮点。《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三)大唐国际系统各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每月编制《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快报,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第六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

基层企业要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原则上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要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一条 星级考评

大唐国际各企业要按要求开展星级考评工作,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突破管理瓶颈。

第七十二条 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章 建设项目

第七十三条 大唐国际系统对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前期—基建—生产”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管理。各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大唐国际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七十五条 大唐国际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第七十九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行业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八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上级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按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八十五条 大唐国际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十六条 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一章 承发包工程第八十七条 大唐国际系统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各企业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十条 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仅使用于煤矿工程);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其专职安全员的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九十一条 各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滑坡、冒顶等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九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胸卡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厂(矿)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第九十四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九十五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九十六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九十七条 各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大唐国际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停工。

第九十九条 各企业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二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行政正职、生产副职、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各基层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一百零二条 各基层企业应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一百零三条 各基层企业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安全可控在控。

第一百零四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组织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重大危险源应列入本企业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一百零七条 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一百零八条 基层单位安监部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大唐国际。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发电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发电企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发电企业的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企业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各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企业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备案,同时应抄送所在地的电力监管委员会或派出机构。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基层企业应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

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安监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单位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

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唐国际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各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

任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唐国际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0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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