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麻醉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45号令,2001年12月1日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2005年11月1日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麻醉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管理规定。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1、组成: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门诊部、手术室、麻醉科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和药剂科负责。
2、职责:
① 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② 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③ 组织讨论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④ 组织各类医务及药学人员专项培训与考核。
3、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4、培训
①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②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③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麻醉及精神药品采购与储存
1、采购与验收:
① 采购必须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 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 从合法的经营单位购进麻醉药品,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③ 确定合理库存。
④ 药品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⑤ 药品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⑥ 专薄验收记录: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做到票、帐、物、卡相符 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
2、储存:
①《五专管理》:专人、专柜、专方、专账、专册。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库(柜)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③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专用账册内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出库双人复核、签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三
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
1、处方权与调剂权管理:
①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法规知识和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并在医务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② 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规知识和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处方开具原则:
① 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住院药房配药。
③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由处方医生提出,医务科负责组织。
④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患者(或家属)到医务科办理麻醉卡,医师凭患者麻醉卡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科办理麻醉卡须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本院门诊病历;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3.病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复印证;4.代办人联系电话;5.村上病人健在和疾病属实证明。每个月必须一次以上。6.①村上乡村医生为病人负责麻醉药品注射的证明。②乡村医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镇防保站证明该同志为乡村医生的证明;7.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
3、处方使用量:
①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②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③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癌症病人慢性疼痛性不提倡使用哌替啶。
四、麻醉及精神药品调剂与使用管理
1、专用处方审核: 处方的调配、核对药师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专用处方审核内容: 医师处方权、签字;
专用处方格式及处方书写
处方前记填写
身份证号
处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剂量单位 处方量
处方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医师签名、收费 处方与诊断相符性 门诊专用病历
2、专用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3、专册登记管理 :
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患者停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统一交医务科(药剂科)入档保存,保存时间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五、基数管理
基数管理: 各药房根据临床科室及麻醉科(手术室)实际需要给予配备基数,并且明确配备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剂量单位、数量、批号,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备查。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应当每天结算,账物相符,交接班应当有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施行药品库房、药房、病区三级管理
六、回收、销毁记录管理
1、空安瓿回收、销毁:
①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批号。② 各病区、手术室等请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交回空安瓿,药剂科人员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③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计数、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残余量管理: ① 临床科室、手术室使用后多余的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月进行清理,办理退库手续。处理时应有两人在场证明,并做记录。
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③ 对过期、损坏、(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理: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销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七、监督检查:
医务科、药剂科每月负责对配备药品的临床科室进行使用、保管、记录、交接班制度、残余量登记等管理情况的检查并记录。
八、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①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②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借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1年11月9日
附一: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附二: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