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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加强我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后备人才基地》)建设,推进我区竞技体育工作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人才基地》是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自治区体育局命名,具备较高训练水平,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人才的各级各类体校、业体校、学校。
第三条 《后备人才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训练水平;培养、输送优秀后备人才;保障我区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后备人才基地》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批准的机构、人员编制;
(二)开展的运动项目必须是我区开展的重点项目,并已列入本地区重点优势项目;
(三)地方财政保证《后备人才基地》每年所需训练经费;
(四)有适应项目训练的场馆、训练设施和足够的训练器材;(五)有综合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的教练员队伍;(六)在训青少年运动员人数不低于规定标准;(七)能够保证运动员正常的文化课学习;
(八)符合《后备人才基地》考评标准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一)《后备人才基地》申报坚持自愿原则。凡申请成为《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须向所在盟市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盟市体育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自治区体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二)申报《后备人才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
1、《后备人才基地》申请表;
2、《后备人才基地》自评报告;
3、盟市申请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体育局。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接到报告后,组织评审组实地考察评审。第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评审合格单位,被正式授予《后备人才基地》称号。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后备人才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九条 《后备人才基地》须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每年对《后备人才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 《后备人才基地》须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人才信息网上对所有运动员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后备人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为不合格,并取消《后备人才基地》命名:
(一)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或不按规定人数参加全区青少年体育比赛;
(二)年度考评得分未达到80分;
(三)在全区青少年体育比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使用兴奋剂等违规行为;
(四)不服从自治区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拔、集训在训运动员;
(五)擅自交流在训运动员;
(六)挪用《后备人才基地》专项经费;
(七)地方政府不能按时投入训练经费。
第四章 输送、交流
第十三条
《后备人才基地》须积极向自治区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荐输送优秀运动员。
第十四条 《后备人才基地》输送到自治区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优秀运动员,须到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处、竞体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盟市间《后备人才基地》互相交流运动员,须经盟市体育主管部门双方同意,并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后备人才基地》向其他省市交流运动员时,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并备案。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每年对《后备人才基地》拨付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只限用于训练、竟赛工作使用。第十九条
各盟市须按自治区奖励资金1:1进行匹配。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根据《后备人才基地》年度考评成绩、年度比赛奖牌数量、年度向自治区各项目中心优秀运动队输送人才数量综合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