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泥临时用地补偿参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淤泥堆放临时用地问题
建设工程的临时用地,通常指为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打个比方,如同考试时使用的草稿纸,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一般要经过申请、批准、签约等。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标准等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审批(可以查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119号)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建设工程临时用地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这是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前提。《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务中,临时用地审批具体流程:
1、施工单位到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办理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施工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各地有关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规定不尽一致,施工单位在申请临时用地前,一定要注意查阅当地有关规定。临时使用土地而未经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被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追究行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临时用地合同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据此,临时用地合同的主体应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不是临时用地合同主体。在实务中,如果仅与法定主体签约,可能发生村委会挪用、截留补偿费的情况,村民误解施工单位,阻碍施工进展;如果仅与村民个人签约,将导致合同无效。我们的解决方案是,若土地为村民个人承包,将法定主体与村民个人均列为合同主体,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村民知情,消除误解和阻工隐患。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皖国土资〔2010〕119号)。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据此,临时用地不超过二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二年的,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二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主要与工程建设的期限相关。有的只需几个月或更短的时间,有的长达3–5年。一方面,施工单位面临上述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面临更加迫切的现实问题:工期、违约责任、资金成本。这正是施工单位面临的两难困境。此时,如果律师单纯地要求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施工单位只能无奈的违反法律。面对客户的困境,律师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办法总比困难多,一定要为客户解决问题,否则,律师将面临困境。对此,我们设计的解决方案是,在临时用地合同中将可预见的超过期限,即二年以后的期限,约定为续用期,到时合同自动履行,可将超过期限的补偿费约定为续用期的费用,同时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条款为:“临时用地期限2年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项目仍需使用,则使用期限自动顺延,本协议继续有效。”这种解决方案产生的效果是,稳定了与土地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村民的关系,降低资金成本,使施工进度减少干扰,得以顺利进行。但是,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这个方案是擦边球。
四、如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3、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根据(皖国土资〔2010〕119号)规定临时用地的补偿,参照当地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或青苗补偿有关标准执行。若采用地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安徽省补偿标准〔2015〕24号,约1800元/亩),采用青苗补偿有关标准执行(马政秘〔2015〕74号,1200-13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