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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国土行政处罚“裁执分离”
裁决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防止权力滥用
本报讯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杭州明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29平方米土地,并拆除土地上新建的1129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萧山区所前镇政府组织实施。该裁定成为萧山区实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第一案。
为提高土地违法案件执行率,萧山分局与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等共同建立萧山区国土资源领域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实行土地行政处罚“裁执分离”:即国土部门对生效行政决定在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并提出申请之后,法院负责对该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交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据悉,按照此机制实施的主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处罚案件的非诉执行。其中,对城乡规划区内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双违”建筑,原则上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国土部门发现“双违”情况的,可将违法线索提供给负责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其他行政机关,由相关行政机关按规定进行查处和强制执行。根据规定,国土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决定的,应依照规定的申请期限、程序等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裁执分离”适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当准予执行裁定书作出后,一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确定的组织实施机关、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裁执分离”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萧山分局已与区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互设联络机构,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曹开宇 施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