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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
我们初步把农民工子女划分为: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随迁子女)三类。在探讨农民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之前,首先来关注一下两条相关信息。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了2亿人,在这2亿人的背后,有7000多万他们的孩子,这其中包括跟随父母在他乡的,1400多万随迁子女。5800多万留守儿童,其中4000多万年龄是在14周岁以下,有8个城镇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则是每3个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
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1690元,6329万农民工有工伤保险,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中新网报道)
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农民工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权益保障也取得长足进展。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达1690元,比2005年的875元增长近一倍。
“十一五”期间,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解决农民工面临的最紧迫、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入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制保障力度。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改善,培训力度加大,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社保工作取得突破。到2010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7%。2005年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1252万人、489万人,200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到2010年底,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人数分别达3284万人、4583万人、6329万人、1990万人。
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已有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适龄子女免费免疫接种工作全面展开。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更多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加强社会保障,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加强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强制度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接下来,我们将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方面展开对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这三类农民工子女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虽然他们在广义上属于农民工子女的范畴,但是其自身也拥有农民的身份。而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前面已经有老师和同学对此做了研究探讨,所以在此我们就不再作讨论。
留守儿童 定义:
留守儿童(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总体现状: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三缺”状态。父母出去务工给留守儿童带来的诸如心理关怀缺失,情感发育不良;脱离父母监护,安全隐患凸显;智力发展滞后,学习成绩不佳;缺乏家庭管教,日常行为不良等问题。
具体问题及解决方案
生活保障——
在总体现状中已经提到,在生活中,留守儿童普遍缺乏有效和有质量的监护,缺人照应,缺少管教和关爱,其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生活方面,由于委托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留守儿童被狗咬伤、烧伤、发生车祸的事件时有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心理方面,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大部分父母和自己的孩子一年只有几天相处的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才能见到一次,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父母双亲正常关爱的状态,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倾诉对象,时常会感受到人间的冷漠,孤独感十分强烈,造成儿童心理出现障碍扭曲,甚至有自杀倾向。如安徽太湖12岁五年级学生章杨宇祠堂边自缢身亡,遗书中,他留下了让所有人都刻骨铭心的一句话:“你们(指父母)每次离开我都很伤心,这也是我自杀的原因„„”。或者由于过度溺爱放纵,重养轻教,导致孩子无故旷课、夜不归宿、接触社会不良分子等。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第一,我国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亲权监护制度。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具体的亲权制度,将其与现行的监护制度区分开来,明确作为亲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作为监护人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当发生监护权转移时,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又应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为监护是亲权的延长,监护最初的设立源于亲权,如果单纯的进行监护权转移,而简单的将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或者忽略亲权,那么这样的监护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接受正规教育方面来说作用并不大。因此必须建立具体的亲权亲权法律法规,以此确定亲权人和受托监护人各自的职责才能保证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在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监护已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加强委托监护的管理就成为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主要途径在进行委托监护之前,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其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我国与此相关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受托监护人品行、心理健康、文化水平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在生活以外的联系状况这些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首先应该在法律方面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为留守儿童监护人在选择委托监护时能够确定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另外应当建立委托监护人资格审核制度,可以由原籍地政府建立专项管理部门,在留守儿童监护人 3 进行为委托监护时,决定受托人之后应首先向此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受托人的必要证件和相关信息,如果受托人不在留守儿童原籍地的,此部门应与受托人原籍地部门进行联系,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监护。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委托监护人的管理,为保证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保障。
第三,明确委托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法律不仅没有明确委托监护资格,而且对委托监护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委托监护人往往对自己的委托监护时的职责并不明确,特别是在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缺乏监护意愿时,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此外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委托监护人若干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的规定,但是只强调了委托监护人应付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保障委托监护人的条款,如前文提到的拒绝、辞退监护权、报酬请求权等。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合同法》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是报酬请求权方面,如能合理的明确委托见人进行委托监护的报酬,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进而保证留守儿童能获得应有的监护。
第四,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仅要强对他们监护的要求的管理,而且要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机制来保证监护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机关部门进行管理,我们认为应该以基层政府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为主,以村委会,学校监督为辅。首先相关部门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提供咨询。定期组织留守儿童开展座谈,了解情况。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家访抽,查发现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应责令其整改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村委会方面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方面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与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座谈交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希望能够达到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
一、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二、留守儿童生活经费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可以得到有效监管。
三、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能够受到高度重视。
教育保障——
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约15亿人,18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000万人,留守在农村的也有2000万人,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8%。而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达到20%左右。这些儿童中很大部分已进入学龄;在甘肃、河北、江苏等省开展的调查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
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22%。
据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缺少家庭教育,其成绩不容乐观。根据有关资料,江西省于都县黄泥小学243名留守学生中,学习成绩较好、品行较端正的只有32人,占留守学生的13%,学习成绩和品行一般的有112人,占46%,成绩较差和有劣迹的99人,占41%。四川省仁寿县一个乡镇中心小学五年级的留守学生中,有45%的学习成绩较差,42%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10%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好,仅有3%的学生成绩优秀。
另外,留守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也时有发生,即便坚持到初中毕业的留守儿童中,能够顺利升学继续深造的人数在总人数的比例较之普通儿童的要低得多。
针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帮助和督促留守儿童完成学业。同时,学校应给予留守儿童特殊关照,成立专门负责留守儿童在校事务的组织机构,定期安排专门人员调查了解学校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将各学校留守儿童的辍学率、升学率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在现实中也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典型措施:
(一)寄宿制
典型实践:江苏省沭阳县推行寄宿制办学模式,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要措施。该县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寄宿制办学模式。2003年以来,全县投入资金12亿元新扩建校园、扩建校舍,改造和新建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大大改善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教育局陆续出台了中小学寄宿学生管理意见、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小学安全应急预案,对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卫生、宿舍安全、教育教学、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养成教育,建立留守儿童管理体系。县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县中小学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跟踪变动情况。建立家长代管制度,发动教干、教师、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其他学生与留守儿童结对。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实行学杂费全免、书本费减免。在各校设置了热线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
措施评析:寄宿制学校是目前各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难题的主要方案,也是比较有效的补救措施。寄宿制学校模式的优势在于帮助留守儿童改善生活照顾、促进个性发展、提高学习成绩、改变辍学倾向、培养道德情感和提高社交技能。其弱势在于缺乏相关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政策支持,学校将随时面临以“乱收费”名义被投诉,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承担责任。
(二)代理家长制
典型实践:作为“全国暨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示范家长学校”,重庆市南川县鸣玉中学的“代理家长制”正在全国推广。其具体做法是成立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每学期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在自愿原则下,倡议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干部、有帮扶能力的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做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代理家长必须按照“三知、三多、三沟通”的家长职责和“五个一”的具体要求,主动履行家长义务,正确引导孩子成长。“三知”即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三多”即多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多参加学校学生集体活动,多到其家中走访;“三沟通”即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托管人、老师联系沟通;“五个一”即每周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辅导作业一次;每月与留守儿童父母、任课教师、托管人联系一次;每隔两月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一次;每学期初制定一份帮扶计划书;每学期末撰写一份帮扶工作总结或教育经验文章。
(三)留守小队模式
典型实践:安徽省肥东县的“留守小队”模式已被国家11个部委倡导在全国推广的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模式之一,这是一种注重发挥农村留守儿童自我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解决措施。其主要做法,一是组建少先队校外留守小队;二是为每个留守小队聘请1名少先队辅导员或志愿辅导员;三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留守小队活动。肥东县团委、少工委在全县36个乡镇100多所学校进行试点,成立“留守小队”1100多支,依托少先队和学校的支持,每个“留守小队”都配备了专门的辅导员,90%以上的留守孩子都参与到“留守小队”的组织活动中。
(四)留守儿童之家
典型实践:重庆市南川县部分小学设立“留守儿童之家”,由教职工担任代理家长,由“家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设立“大家庭”和“小家庭”,“小家庭”由留守儿童所在学段留守儿童组成。“大家庭”按家务性质划分管理线,设总代理家长管理下的住宿、生活、学习、活动、物质等分项代理家长,分项代理家长组织人员对留守儿童需要代理的相应事物进行管理和研究。“小家庭”以学段划分管理线,由总代理家长管理学段代理家长,再由学段代理家长组织人员代理留守儿童各方面的事务。“大家庭”和“小家庭”分工合作,保证留守儿童“能住、住好”“吃饱、吃好”“能学、学好”;并负责管理留守儿童走亲访友、待人接物、调节心理、避暑防寒、购买物品等。
(五)留守儿童家长学校
典型实践:四川省妇联积极推动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向“四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传授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帮助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逢年过节时,利用留守儿童的父母返乡之机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四川省还由点到面,建立起“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示范基地”。
(六)民警介入保护
典型实践:四川省广安市警方在推行农村警务体制改革时,制订了民警直接介入保护留守儿童的措施。把警务室建到了家门口。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四新警务室探索出一套“三查、四有、五定期”的留守儿童管理机制。“三查”即查网吧、游戏厅内有无留守儿童;查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有无留守儿童;查混迹街面的人群中有无留守儿童。“四有”就是有留守儿童家长花名册、家庭住址、学校班级;有留守儿童家长在外务工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老师、所在村组干部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在家监护人或亲友联系方式、地址。民警还定期和留守儿童家长通信、通电话;定期到学校了解留守儿童在校表现情况;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在家的监护人、亲友和村组干部,了解留守儿童各方面情况;定期到留守儿童家中开展帮扶活动。
医疗保障——
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村,医疗设施缺乏,医疗体系很不健全,而且长久以来农民普遍缺乏医保和医疗健康意识。由此对留守儿童医疗方面造成的影响是:
一、留守儿童在患病时就医困难、医药费用高昂,二、在日常生活中医疗保健不到位,疾病预防难以实现,三、受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的蛊惑,出现病时乱投医、乱用药现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主张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基础,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制定这些针对性的措施和政策。例如,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强对基层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在进一步完善市(区)一级医院硬件建设的同时,使每个基层行政村都配置一所医疗设施较为健全,医生资质合格的村级医院卫生所,定期为留守儿童提供免费常规体检服务;市区级综合医院每一年至少要为留守儿童做一次全面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监护人和村委会,预防与诊治结合,努力实现常见病“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市”。同时,各级卫生部门、村两委,也要做好医疗卫生的宣传工作。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歪理学说的泛滥。
流动儿童
定义:流动儿童是指随同农民工一同入城生活和学习的农村户籍儿童。
总体状况:
流动儿童父母的学历普遍较低,居住和卫生条件较差,流动儿童生活学习环境不尽人意,孩子甚至连做作业必须的桌椅也没有。大部分流动儿童课余时间在家里,没有参加各类兴趣培训班,也缺少课外书籍。他们虽然身居城市,但由于与城市孩子的生活差距和不平等,使他们始终处于城市边缘。多数孩子感到受压抑、被歧视,认为城里人看不起他们。不少孩子自卑心理较重,自我保护、封闭意识过强,行为拘谨,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往。
具体问题解决方法
生活保障——
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常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工作,因此无法给予流动儿童充分细致的照顾,更无法提供优越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环境,甚至连人身财产安全也存在隐患。因此,我们的态度首先是不赞成农民工让其子女随迁。当然,前提是我们的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健全。其次,面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社会现象因种种原因不可避免的现实,我们主张建立城市农民工子女社区保护体制,促进流动儿童全面融入城市。
具体措施:
一,完善国家的法规政策,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加大 政 府 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同时要组织机关干部、社会热心人士与农民工子女结对子,让富有爱心、责任心的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父母的角色,引导他们成长。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要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社区工作者主要任务是从事对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协助学校和社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帮助疏通学校与监护人、家长的联系渠道,建立起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关爱及监督体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鉴于目前国内关于“农民工子女”的研究还不够系统深人,要稳定研究队伍,加大研究力度。
三、城市管理及公共安全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聚集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为他们提供一个整洁、安全、卫生、和谐的生活环境。教育保障——
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难,就学环境差的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
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农 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第二,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第三,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第 四,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 的适龄儿童 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第六,部分 农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2、就学过程不平等
第一,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 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生活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接受农民工子女的 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 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 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 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 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 面的 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 当地教 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 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 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三、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
1、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曾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形式把中国公民分成身份不同的 两大类别,蜂拥入城的农民工居住在城市,户籍却仍是在农村。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农民工子女在流动的同时,教育资金并没有随之流转,从而致使处于流 入地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不了流出地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也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 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显示国家政策赋予流入地学校收取农民工子女 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的权利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在流入地城市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必 须比城市孩子多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 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2、义务教育制度的过度分权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 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 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 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3、农民工经济收入低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运输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 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人数超过一亿。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经济社 会 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农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拖欠的不公 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 其 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额外的赞助费和借读费,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他们子女上学难的直接动因。
4、农民工家庭的流动性大,社会交往面窄
农民工居住空间狭窄,条件较差,孩子没有安静的学习空间;农民工子女尽管生活在广 阔的城市空间,他们实际却只拥有狭隘的生活空间,这与乡村社会中频繁的互动行为形成鲜 明对比;经常随同父母一起流动使适龄儿童的正常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甚至造成了阶 段性辍学,影响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客观层面上拉大了与其他儿童的教育差距,进一 步加剧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
四、解决对策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 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 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 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 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 机会。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 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 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 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 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 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 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 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 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 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 惠受教育者的行为。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 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 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 9 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 附属教学班(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 隔离开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 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同时政 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 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4、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
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 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 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 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 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 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
医疗保障——
现阶段,我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且非常突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当前,我国看病难的症结,不是大医院不够,而是农村和社区卫生太弱。大型公立医院的盲目扩张,既造成了卫生资源使用的浪费,也挤占了有限的卫生投资,使“长腿更长,短腿更短”。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而看病贵的症结在于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同时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比利过高。
在流动儿童医疗保障方面我们给出了四点建议:
1·应加强政府向医疗事业的投资,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医保范围。农民工在进程务工时,首先到工作所在地的市县民政、社保部门进行临时户籍注册登记(在此要求劳动力输出地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注册程序),所有用工单位只准录用完成了临时户籍注册登记的农民工。然后,此类农民工及其子女将平等享受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权利。2·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共性(公益性)和营利性进行划分。3·增加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将农民工聚居区医疗机构划分为公益性医疗机构,加大政府财政补贴,降低农民工及其子女医疗费用。
4·实行医药分家。医院只管看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则严格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限,由药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