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_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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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40 日期:2010年5月26日 15:30

摘要: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委托监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明确核销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现将我委制定的《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资产减值 财务核销 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

(共印120份)

附件:

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资〔2007〕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凡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包括:

(一)按照《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国资〔2006〕81号)的要求,已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的企业;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核销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的资产,企业应当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三、核销原则

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从严把握,做到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三)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本规则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取得该资产损失确凿证据的六个月之内。

四、工作程序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应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一)企业审核

1、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市国资委《暂行规定》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2、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企业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包括:资产部门的申请报告、财务部门的复核意见、监督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决策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内部公示等;

3、核销依据的证据材料须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4、按照核准权限,对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所属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核批,每半年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首次备案应同时报送核批办法);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按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核销申请,由市国资委审批;

5、根据资产损失的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据、决策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的核批文件(较大资产损失取得市国资委核准文件),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

6、根据我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确定为:

企业集团合并(汇总)资产总额小于5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万元;合并(汇总)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合并(汇总)资产总额大于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0万元。

(二)中介机构审计

1、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由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委托;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上的财务核销审计,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委托,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承办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为通过比选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机构;

3、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等,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在报告中进行逐笔逐项审核说明;

4、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和资产以及境外投资的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企业集团的内审机构审计并出具报告。

(三)市国资委核准

1、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须符合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

2、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进行核准,核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较大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企业较大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等;

3、市国资委接受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10月,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一年内申报较大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资产处置

1、按照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已经市国资委核准和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核批的资产损失,其损失资产应移交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处置;

市国资委核准或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核批后,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准(或核批)的损失资产清单,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确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转移;并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核销资产明细清单》、资产明细资料及审计认定的相关材料移交给资产经营公司;

2、企业在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后,应继续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并提供相应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向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3、资产经营公司应对损失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办法、处置规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资产经营公司应按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损失资产处置情况;对处置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处置收益报表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处置移交资产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结案报告等情况。

五、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

(一)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和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切实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核准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三)中介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须对备案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进行重点审计,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说明,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报市国资委。核准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也应在财务决算审计说明书中进行单独披露;

(四)企业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对较大资产损失未经市国资委核准,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市国资委将根据《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资〔2007〕1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各区(市)县国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可参照本规则。

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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