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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保卫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卫处工作,规范聘用人员的职责、任务、权利与义务,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特制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创新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实行科长领导下班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110”报警中心、护卫队班长也受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接受全处干部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10”队员:
1、负责校园的接警、出警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报警,不得延误。
2、负责处置校园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案(事)件,做好现场保护、施救、情况报告等工作。
3、负责“110”出警的日常记录,对校园实施24小时巡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交、接班,不得脱岗、漏岗,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不得隐瞒、漏报、漏记,遇重要情况或重大案件及时向领导报告。
4、熟悉地掌握校园各部位及周边环境,熟悉保卫设备,掌握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调置、使用设备。
5、承担义务消防队任务,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熟悉气、电、水闸位置及疏散门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掌握性能及操作方法,遇到火灾要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6、接受师生员工的咨询和求助,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尽可能为师生员工提供帮助,严禁用值班、报警电话处理个人事宜。
7、维护学院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工作。
8、协助治安、防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负责值班室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0”司机:
1、履行“110”队员职责。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和维修的技术水平,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
3、保证“110”车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随时能出车,安全准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员操作规程,服从治安科干部及值班干部的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树立良好的司机形象。
5、严格执行出车任务,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得驶出校门外。
6、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坚持出车前后的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7、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登记。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卫队队员:
1、负责校门警卫、会客登记,维护校门庄严,尽力控制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2、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熟悉学院基本情况及大部分教职工的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3、严格控制校外闲散人员进入校园,讲明规定,对故意违反规定或态度恶劣者,交干部处理。对来校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填写会客登记。
4、认真检查进出物资、车辆及有关人员,进出物资要检查有关证明后方可放行。校内经商业户、送货车辆凭证放行,遇特殊情况向领导请示。
5、负责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6、承担义务消防队任务,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工作,熟悉气、电、水闸位置及疏散门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掌握性能及操作方法,遇到火灾要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7、严格履行处内各项规章制度,有问题及时汇报。
8、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热心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聘用人员工作六不准
1、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2、不准利用办案之便徇私舞弊、勒索财物。
3、不准侵吞,挪用赃款、赃物、罚没物品。
4、不准刑讯逼供,打人骂人,在办案过程中要虚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不准主观臆断,听信口供。
6、不准同无关人员谈论案情及泄露侦察手段。
第七条 聘用人员工作四对待
1、对待违法人:言语要严肃、认真、合法;要讲政策、讲利害、讲道理;不讲违法话、无根据话。
2、对待受害人:言语要同情、宽慰、稳妥;要讲安慰话、对症话;不讲剌激话、推拖话、责备话。
3、对待证人:言语要清楚、明确;要按政策说话。
4、对待来访人:言语要关切、耐心、细致;要说关心话、劝导话、严谨话;不说嫌弃话、无原则话。
第八条 聘用人员工作五遵守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原则。
2、在调查案件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员表明身份。
3、聘用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遵守回避制度。
4、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向领导汇报。
5、对案情及处理结果,聘用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 校园“110”报警中心、护卫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白天工作时间由治安科干部担任值班员,中午由综合科干部担任值班,下班后受值班干部领导,服从值班干部指挥。
第十条 值班员在接到报警或求助电话后,应核准报警求助人的姓名、所处位置、警情和求助事项,并认真做好接警记录,将情况报告值班干部,出警后将警情、求助事项、处理结果等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出警人员接到校园“110”报警中心指示后,应立即到现场并及时将警情报告值班干部,针对求助事项,妥善处理。
1、遇突然在校内摔伤人员应在伤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伤员送校医院,对突然病倒(特别是中、老年人)且病者无法说明病情时,应及时请校医院派医务人员,遵医嘱处理。原则上出警人员不离校园,确需离校由值班干部安排。
2、协助需去校外医院急诊的病号叫出租车、救护车。
3、出现火情、火险,出警人员到现场后,迅速疏散人员,控制势态,保护现场。及时调动义务消防队(校卫队)控制火势,同时报防火科干部、处领导、发生火情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请示处领导报火警“119”。
4、室内发水,要根据情况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
5、对其它合法求助事项要尽力帮助。
6、如遇较大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7、学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及院系管理人员通报。
8、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出警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对师生的求助事项,出警人员应按照“热情服务、排忧解难”的原则,给予帮助,出警人员无力解决的求助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酌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准离岗,不得随意换班,换班经报治安科科长批准后,通知值班干部。
第十四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每天早8时前进行交接,交班时应将当班情况、记录本、设备、整理齐全后交接。原则上当班问题当班解决,确有遗留情况应交待清楚,由接班人员按科、处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采取,“110”人员、“护卫队”人员,由班长负责考核,汇总后报科长,由处长审定,班长由科集体考核后,由处领导审定。第十六条 考核要素:
“110”队员、“护卫队 ”队员:
1、思想作风: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能抵御不良的歪风陋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职守: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当班时做到:①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打瞌睡;不喝酒;不与他人闲聊;不利用岗位专用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利用通讯设备、监控设备玩耍游乐;不带外人进入校区留宿;不把保安专用设备交给他人;不组织或参与在校园内进行的营利性活动;不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不做损害保卫处名誉的事(包括向师生员工借钱、借物而造成不良影响行为)。
② 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参加专业训练和培训活动;要团结协助;要敢于抵制不良行为;要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要严格登记和查验进出校区的外来车辆;要严格查验进入校区的可疑和违禁物品;要防止可疑人员进入校区;要主动维护岗位周边的环境卫生;要做好交班前的巡查安全工作;要做好交班时的工作记录;要做好接班时的安全巡查是否与上一班工作记录相符。
3、仪表仪容:
① 不蓄胡子;不留长发;不披衣;不敞怀;不卷袖;不挽裤脚;不把手插入衣裤袋;不倚;不靠;不蹲。
② 要统一着装;要戴大檐帽(棉帽);要系领带;要扎腰带;要戴胸卡。
4、文明服务:
① 不得与师生员工发生争吵;不得侮辱刁难师生员工;不得嬉戏嘲笑师生员工;不得随意诬陷师生员工;不得打骂师生员工。
② 遇到领导或外来到访人员要立正敬礼;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先敲门,后敬礼
报告;车辆进出校区要先敬礼后登记、验证;纠正违规行为时要先敬礼后劝导;调解纠纷,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班长的考核内容:
1、思想作风: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保卫工作,能抵御不良的歪风陋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职守:
① 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主动协助科长(队长)、副科长(副队长)处理好日常工作,做好值班干部的参谋。
② 掌握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尽忠职守,在科长(队长)、副科长(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当班期间学院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③ 遇到问题迅速反应、主动处理、及时上报。
④ 抓好队员的日常训练和各类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⑤ 坚持每天查岗查哨、查值班记录,把握学院各区域的治安和消防工作动态。⑥ 合理安排和调度各岗位人员工作,善于调动队员的积极性。
⑦ 了解和掌握队员的思想状况,经常性地教育和指导队员提高各种安全防范意识。
⑧ 对队伍中的不良行为敢抓敢管,严肃队伍纪律。
⑨ 抓好队员考勤和考核工作,秉公办事,不循私心。
⑩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执行任务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聘用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