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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英家园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住房难”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聚英家园”高级人才公寓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聚英家园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各类高层次人才居住。
第三条 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聚英家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主要对象和条件。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120平方米左右住房: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培养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戏剧梅花奖、文华奖获得者
等。
2、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钱江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
培养人选;省功勋教师等。
3、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温州市特聘专家。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80-100平方米左右住房:
1、“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特级教师、“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
2、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近5年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位完成人;在我市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市“新世纪551人才
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市“名师名校长”。
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在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开展研究以及完成研究任务
后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50-60平方米左右住房:
1、具有博士学位者;近五年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市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市“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获
得者。
2、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市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创新型人才;急需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
学历的紧缺人才。
3、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经济类专家。
(四)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
(五)申请人须已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在市区无住房或现
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住房优惠政策的不予申请。
第五条 租赁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经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在温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签约入住。经公示期满后,申请人与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签订《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合同》,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同期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由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如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第九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一条 承租人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解除合同。由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
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赁住房。
(四)结算。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四)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