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改进”。
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级别属于商业三级、住宅三级、工业三级地段。
经调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94.5亩;被征收房屋面积约4.96万㎡,其中住宅面积约2.46万㎡,非住宅面积约2.50万㎡;涉及被征收总户数297户,其中被征收单位11个,被征收个人产权户286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友爱北路:45、47、55、57、57-
5、57-
6、57-
7、57-
13、59号;
秀厢大道东段:4、8、16、25号;
安吉大道:2(2号围墙、大门值班室)、7号(原安吉路3-3号)恒安公寓1号楼、8、9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蓝线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也可按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
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应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一)搬迁奖励
1.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 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 日至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 日至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 元。
(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
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 元配合奖励。
(五)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六)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
1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500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补偿。
6.房屋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7.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200元(含拆、装)。
8.房屋所有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300元/证。9.房屋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400元/证。
(二)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办公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22元/平方米·月,铺面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2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2.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1.铺面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2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2.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27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3.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6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4.其他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
十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十八、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九、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二十、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