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指南_中外合作办学就业如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01: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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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指南

办公地址:湖北省教育厅政务大厅一楼(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3282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一、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原件

3、中外合作合作协议原件;

4、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原件;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11、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2、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明(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14、外方合作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方教育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证明信原件];

15、Word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①申请表;

②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

③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教学大纲、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师资,四项合为一个文档)

16、评估报告(外方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别提示: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合作办学;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3、每年3月和9月受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6、批准机构报教育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招生;

7、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6个月(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月(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二、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层次、类别及

中外合作办学者变更

(一)申请材料

1、中方教育机构请示;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表决成员签字;

3、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清算文件(名称、层次变更的除外)。特别提示: 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1、申请设立、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由实施学历教育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月;

2、申请设立、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由实施非学历教育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6个月;

3、其它事项:20 个工作日。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一)申请材料

1、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原件;(1)请示件应为带编号的正式公文;

(2)内容应包括:合作双方名称、申办专业、办学期限、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修业年限、生源对象、办学条件及双方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

(1)《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中外文协议)应遵循“一项目一表(一协议)”的原则,由中外双方教育机构共同逐项认真填写,表中不应留有空项,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表中关于证书颁发情况的表述应得到合作办学协议的支持,并与其保持一致。

(3)项目内部管理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一半。

(4)真实性保证页及中外文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有中国教育机构的盖章;

②必须有外国机构的盖章(或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③必须有双方法人的签字,签字人不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对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原件:

(1)合作办学协议必须有中文文本,有外国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须一致;

(2)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8个要素: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住所;②中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④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⑤合作内容和期限(包括有效期、截止日期和签署日期);⑥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⑦权利、义务⑧争议解决办法。

(3)合作协议应对合作项目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情况做明确表述,并提供证书实样作为申报材料附件;

(4)合作办学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至少签署中外文各一式4份。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国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关于该校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带编号的制式《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原件

6、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7、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8、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且获得教育部国际司备案编号的)

(1)评估报告由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2)尚未经过评估的,可提交已举办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出具的办学总结

9、合作项目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1)外方证书实样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2)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人才培养方案(加盖中方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1)包括:教学大纲、详细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拟选用教材清单;(2)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和地点等内容;以上材料需。

11、所申办专业上一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在80%以上的证明(加盖中方合作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如:招生就业处、学工处、招毕办等):

12、外方学校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办学历史的证明

13、外方学校属于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院校的证明 如: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网“外方学校资质查询”栏目相关网页截图

14、Word电子文档(1)内容应包括:

①申请表;②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师资等四项合为一个文档)

(2)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特别提示: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合作办学;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3、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须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名单之内;

4、拟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是学校现有的、相应层次的专业,其名称应与专业目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5、申报材料的第11—13项材料仅适用于高等专科教育项目;

6、每年3月和9月受理;

7、批准项目报教育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招生;

8、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办结。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四、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住所、法人等变更

(一)申请材料

1、中方教育机构请示;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表决成员签字;

3、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介绍(涉及人事变更的)。特别提示:

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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