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_房屋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00: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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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臵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西至明秀西路、东到瀚林御景小区、北到大学路。土地级别工业二级,住宅二级,商业三级。

经调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70亩;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2.1万㎡,其中住宅面积4.8万㎡,非住宅面积约7.3万㎡;涉及被征收人529户,其中被征收单位11个,被征收个人产权户518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五里亭三街:17、19、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5-1、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69-

1、69-

2、69-

3、69-

4、69-

5、69-5旁公厕、69-6、70、70-1、71、72、72-1、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

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双方协商补偿在签订协议中确定。

选择套内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3.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臵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臵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房源地址:项目改造范围内,具体房源面积、户型、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 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

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2.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 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 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 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

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 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奖励。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准(按2次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3.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 1000元/次(按2次支付)。4.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5.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500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补偿。

6.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7.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200元(含拆、装)。

8.住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300元/证。

9.住宅、非住宅房屋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400元/证。(二)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

1.住宅、办公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25元/平方米〃月,铺面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40元/平方米〃月,旅馆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18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临时安臵补助费11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2.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为4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臵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十六、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根据《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

(一)围墙补偿

1.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

2.红砖、青砖墙(12墙)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3.红砖、青砖墙(24墙)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4.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

(二)地面的补偿

1.混凝土地面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2.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

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二

十二、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二十三、补偿结果公布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

十四、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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