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西民发„2009‟27号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北京市西城档案局 关于《西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民救发„2009‟17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西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区、街道民政部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复审、停止待遇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记载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低保档案是开展低保工作的真实记录和依据,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街道社保所应加强对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实施同步管理。并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加强低保档案库房设施和设备建设,为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第四条
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街道社保所分别负责辖区内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区民政局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低保档案应纳入区民政局和街道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低保档案主要分为审批管理类、日常工作和其他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1)主要包括:
(一)审批管理类
经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家庭,在待遇申请、复审和停止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
(二)日常工作类
在低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按日常工作类立卷归档。
1、低保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低保工作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低保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调查研究方面有价值的文件材料。
2、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劳动)情况登记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就业情况登记表;组织低保对象进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文件。
3、低保工作各类统计报表和台帐。
4、各项有关于低保工作资金的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账目和决算等会计核算材料。
5、低保工作中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类
在低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按其他类立卷归档。
1、北京市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2、低保工作形成的录音、录像、照片;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样本等实物文件材料。
第七条 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街道社保所和居民委员会应按照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根据各自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完成低保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归档的低保档案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九条 低保档案应分别按照不同门类档案的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类档案属于文书档案范畴,会计核算材料属于会计档案范畴,录音、录像、照片属于声像档案范畴,电子数据属于电子文件范畴。审批管理类档案应单独设类管理。
低保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因工作需要,审批管理类档案确需由业务部门管理的,应设立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十条 日常工作类档案应按照《西城区归档文件整理操作 手册》进行整理。
第十一条 低保档案中的会计核算材料应由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低保档案中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分别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低保档案中的电子数据应由系统维护部门或信息部门按照《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和《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不同类别确定。审批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低保对象停止低保后不少于三年;其他各类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分别依据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对低保对象建立审批管理类档案,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待遇申请、复审和停止审批工作完成后,应随时对档案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低保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
(一)排列: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在一起。审批材料在前,申请人报送材料在后,历次复审、变更等的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
(二)编制页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流水,在有文字、图表等内容的文件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编制页号。
(三)装袋(盒):将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装入档案袋或档案盒中存放。一袋(盒)为一个案卷,即一个档案保管单位,在袋(盒)封面的统一位置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上述二种证件简称北京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号。案卷分四卷:新申请材料卷宗、复审材料卷宗、情况变更材料卷宗、调标变更材料卷宗。
第十七条 档案整理完毕的应按照社区——档案顺序号(存放位置号,一般从1流水编制)入档案柜保存,排列方法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
第十八条 审批管理类档案应由街道社保所负责归档,日常工作类和其他类档案根据业务需要由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或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归档。
审批未通过的档案也应进行整理,但要单独存放。第十九条 低保对象户口已迁移的,办理迁移手续的同时,应将个人档案相应迁移到迁入地的低保经办机构妥善管理。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街道社保所档案保管的任务: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使用寿命,维护档案安全。必须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外观整洁的原则进行管理。
(1)安全保密。档案完整无缺,不得损毁、丢失、被盗。档案要有专人、专柜(专室),并分别登录记事簿管理。档案安全要按照“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要求,区要有城市低保档案室,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有城市低保档案柜集中统一管理。
(2)便于查找。对档案要求实行科学管理,保管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柜内的格式或抽屉均应贴示明显标志及编号;各种表、单、证、卡、册存放柜、格、屉均应注明,以备查用。
(3)外表整洁。要防止自然和人为的污染,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要加以纠正。
第三章 利用、鉴定销毁与移交
第二十一条
低保档案主要供区、街道民政部门利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者办案需要,可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低保档案。低保对象可凭本人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档案。低保档案利用者要履行登记手续,并填写或者反馈利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低保档案的利用形式包括:档案阅览、复制摘抄、出具相关证明等。出具证明时,应加盖民政机关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低保档案不得带离使用。查阅时,要爱护档案,严禁丢失、撤换、剪裁、污损、折损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任意勾画、涂改。
第二十四条
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区民政局低保档案鉴定工作应在本局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和区民政局档案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予以实施。
各街道社保所低保档案鉴定工作应在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本所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和社保所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予以实施,区档案局给予业务指导。第二十五条 销毁工作应在区档案局、馆明确社会救助档案进馆范围和区民政局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后进行。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低保档案应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向西城区档案馆移交。
(一)区档案馆接收的低保档案,应能够反映低保工作的全貌。
(二)审批管理类低保档案可按适当比例抽样接收进馆。具体接收比例和数量按《北京市社会救助档案归档目录及管理期限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三)日常管理类和其他类低保档案可同本单位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一同移交进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低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2.西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文件材料归档目录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3.西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文件材料归档一览表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低保 社会保障 档案管理 办法 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2009年11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