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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万柏林区教育局
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 [2006]3 号), 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教育劳务营业税的税收管理 ,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现通告 如下 :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 切实把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 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 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做出进一步的统一和明 确。为切实把国家的教育税收政策落实到实处 , 全市统一从 5 月 8 日起对全市各类 学校(培训班〉、托儿所、幼儿园、进行一次税收减免有关问题的清理整顿。
二、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学校(培训班〉、托儿所、幼儿园 , 应自本通知下
发之日起 20 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类学校(培训班)、托儿所、幼儿园均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
发票 , 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 , 要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收入 , 未单独核算的 , 一律照章征收营
业税。
五、对不按期办理税务登记、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拒不 接受管理的学校(培训班〉、托儿所、幼儿园 ,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 《从事教育劳务的有关税收规定》
从事教育劳务的有关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开业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4)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三)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需携带规定资料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到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及万柏林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2)纳税人应到税务登记窗口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证员)领取《税务登记表》(不同登记有不同的登记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需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办证员审核。符合规定的,办证员将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将复印件留下建档,开具
《受理税务登记通知书》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如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办证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写。
(3)税务登记(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费标准:每户20元。(4)纳税人自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到同一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管户分配通知书》或其它登记结果;如到期税务机关未能办妥登记事项,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登记机关投诉。
(5)纳税人领到《税务登记证》和《管户分配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税源管理机关报到并办理《发票购印证》及其它手续,纳入税源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
二、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发证机关吊销其执照或许可证照。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征免税规定
(一)免税规定: 营业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2、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是指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免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为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二)征税规定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以及其它生产经营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对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3、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税;
4、除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外的其它收入,均应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支出与征税支出应分别核算,确实难划分的,应按应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进行分摊。
5、对免征营业税的单位,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奖金、补助等累计每月超过1600元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四、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程序为:
1、领取减免税申请表(区地税局税政科);
2、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写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并附办学许可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场地证明、06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一份,报所在地税务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区地税局税政科。
3、由税政科审核后报局务会研究审批。
五、纳税申报
各类学校(培训班)、托儿所、幼儿园无论是否减免税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次月起,每月十日前向主管地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税申报表。
六、其它:经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应将免税收入与应纳税收入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各税。
万柏林区地税局
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