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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规范用车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新购公务用车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更换公务用车条件
车辆连续使用5年以上,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车况较差,不能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二、公务用车标准
1、县委书记、县长公务用车控制在25万元以内。
2、县委副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相应职务领导干部控制在20万元以内。
3、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及相应职务领导干部控制在15万元以内。
4、乡局级单位公务用车,人员较多、业务工作量大的单位控制在15万元以内,人员较少、业务量小得单位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三、资金来源
领导干部购买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县处级干部购车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乡局级单位购车原则上自筹资金。
四、采购办法
县级领导干部购买公务用车,县直部门、乡镇公务用车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统一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退役车辆管理办法
县级领导干部和单位车辆更换后,退役车辆一律交县财政局管理,需要报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如修理后仍能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统一进行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