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我见_经济法和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56: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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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我见

——论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 摘要: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运行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已历经十年曲折发展。十年间里,上证指数从1990年12月19日的96.05开始,至突破2000点大关;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063家,累计筹集资金人民币4946.1亿元;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已达46000多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600多户[1].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这样总结道:“初具规模的中国证券市场对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现代金融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在此过程中,政府,或者更确切地说,国务院、前证券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曾经对证券市场具有监管权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组合在一起的公共管制力量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最初为证券市场培育土壤、组建证券交易所,到建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架构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则体系;大刀阔斧查处严重的市场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曾经与共和国一起诞生与成长,证券交易所曾经在天津和北京成立,国家发行债券,公私合营公司甚至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发行了股票,[3]不过,好景不长,当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接近尾声时,各种形式的证券连同证券市场一起被整齐划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挤出了经济舞台。[4]七十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改革使资本市场再次萌生。1980年,国家再次开始发行国库券。1980年,抚顺红砖一厂正式发行股票,200多家企业认购了280万股股票。此后,成都工业产品展销公司、深圳的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北京天桥商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等也相继发行了股票。[5]

股票的出现为企业增加资金,为社会扩大了流动资金,活跃了金融市场,对地方经济大有益处。

一、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机构

1992年10月,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宣告成立。证券委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证监会。”证监会则由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按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为:“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计,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势并及时向证券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6] 当然,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在此阶段,政府对证券市场仍拥有不容质疑的管制权,证券市场的规模、市场发展的进度、甚至参与证券市场的主体资格都是在政府严格控制之中:“证券的发行必须按上述程序和职责分工,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经过严格财务审核,信用评级,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严掌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管制权几乎完全依靠政府对市场需要的理性判断:由政府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求,来培育和调控证券市场。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股票市场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内容涉及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及信息披露、股票的保管、清算与过户。证券委和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与交易拥有的、近乎于毫无羁束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也来源于此。该条例在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除确立了数项法定条件之外,均向证券委作出明确授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就是说,从法理上来讲,证券委在审批上述事项时,在法定条件之外,可以规定其认为适宜的任何条件,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几乎同于无限。

注释:上述数据引自周小川2000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市场十年论坛”上的发言。财经杂志:《风云舒卷:中国证券市场回望》,页4.统计数据截至时间为2000年11月底。前引书,页5.3 财政部1955年颁布了《国家公债债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1956年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却决定改革定股定息的企业工资制度。关于中国早期发行股票的情况,请参见李幛吉吉:《终于成功:中国股市发展报告》,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页23-52.参见李幛吉吉:前引书,页63-75.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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