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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到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信工作“三到位”制度,强化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责任,使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提高一次性结案率和满意率,减少重复信,防止由写信转为上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信工作“三到位”,是指在办理群众来信时要做到:承办单位领导到位,即承办单位领导对来信办理件要做出批示,签署具体意见;承办人到位,即每一来信办理件要有具体承办人并明确承办人责任,做到“一办到底”;与来信人接触到位,即承办单位要用多种方式与来信人接触,及时告知办理情况。
第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处理来信的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应发挥好指导、督办、协调等作用。第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人民群众来信要认真登记,分清轻重缓急,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交办,明确承办单位和交办方式,来信受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交办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交办事项的,办理信访交办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当及时督办,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对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本地区、本部门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到位”工作,接受上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对直接受理和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除检举揭发的匿名信以及无实质内容或字迹不清等无效信外,均实行“三到位”制度。
责任人要立即开始具体办理工作,了解案件情况,稳定信访人情绪。
第十六条
承办人应对承办的信件进行分析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拟定办理方案,尽快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向承办单位领导和交办单位汇报信件办理情况。受理交办件30日内要向交办单位回函告知进展情况;60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附有信访人签署的意见,送承办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交办单位。结案报告必须针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要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尚不能结案的要写出请求延期的报告。
第五章
与来信人接触到位
第十八条
对地址详细的署名信,承办单位收到后应立即与来信人接触并发送《信访受理告知书》给来信人。
第十九条
对署实名的举报信,承办单位可酌情与来信人见面或复信。在案件处理中应增强保密性,注意保护来信人。
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市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对各地各单位办信工作“三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理材料应建档归卷纳入承办单位档案管理,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