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_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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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admin 时间:2013-9-8 21:15:00

我国确立的“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思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样的高度,这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生态和谐,建设美丽中国,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生态安全

打击犯罪要和行政处罚相结合。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好环境行政案件和审查好非诉环境行政案件,有效弥补刑事职能遗留的环境治理空间;对那些不能进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避免因为违法行为成本太低,打击力度不够,演变成久治不愈的环境整治顽疾。对那些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坚决依法判决赔偿,形成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立体架构。

依法裁判要和部门协作相结合。通过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审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推动环保、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保证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因为证据不足造成打击不力。

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要和打击职务犯罪相结合。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伴有职务犯罪行为。法院一方面要严厉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非法猎捕、杀害、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严厉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既要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绿水青山,也要严惩职务犯罪。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基本权益

进一步降低公益诉讼门槛,解决起诉难的问题。环保官司难打,难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环境污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如果对原告主体不加限制,势必造成滥诉,浪费诉讼资源,也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关组织”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应该结合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正工作,适当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进一步解决长期以来维权不畅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程序,解决审理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证据保全等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权力,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引入专家证言的可行性,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辅助审判,以解决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难题。此外,还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尤其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以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为法院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进一步探索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解决民事诉讼效能不足的问题。环境纠纷的产生,不少与当地涉环保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关。赋予有关主体原告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事前预防和减少损害具有积极作用。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依法裁判,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

建立环境纠纷预警机制。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化解环境矛盾纠纷,应当与环境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一道,建立三者之间相互联动的环境纠纷预警机制,掌握群众诉求,了解污染源头信息,实现信息互通,为及时预判、应对环境纠纷打好基础。积极开展资源环境纠纷预警排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化解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专业人才和信息优势,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积极为案件审判提供有益的帮助。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帮助相关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环境风险。

建立环境纠纷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建立提前介入机制,争取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避免影响社会稳定。化解环境纠纷,必须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损害赔偿、企业生产经营等问题,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依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整合各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形成化解环境纠纷的整体合力。要强化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采取包括委托调解、独立调解员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等方式来化解环境纠纷。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确保司法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妥善解决。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各种自然资源、自然生态支撑系统主要在农村,农村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我国环境的品质。要妥善处理好退耕还林,农药污染、生态防治等方面的案件,依法支持农村发展生态农业。要妥善审理好涉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案件,既要依法处理环境污染行为,也要依法推动乡镇企业改造升级,妥善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与此同时,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

作者:邹伟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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