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国有林权改革之我见_国有林权改革伊春试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55: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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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国有林权改革之我见

钱超

(哈尔滨工业大学

媒体技术与艺术系)

摘要:林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也是林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伊春林区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双丰、铁力、桃山、翠峦、乌马河等5个林业局进行试点。本文通过对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调查,分析其取得的成果,并针对其改革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伊春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一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伊春作为中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之一,有400万公顷林地,占国有林区十分之一,森林覆被率83.4%,相对一个地区而言,这是世界最高的!伊春开发建设50年来,共为国家提供计划内木材2.4亿立方米,向国家上缴60亿元,是国家同期投入的4.3倍,还有木材价差近400亿,如果按照现在的价格计算差价会更多。全国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木材,有十分之一来自伊春。可以说,为国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所以,伊春被称之为“中国林都”。1963年,邓小平到伊春调研时说:伊春是“世界林都”。但是,50年过去了,可采资源采走了98%,林地蓄积量减少了55%,八十年代中后期就出现了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局面。1998年,国家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林区危困局面,林区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起到了“输血”作用。然而,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面对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生态恶化的严重局面,2004年4月,伊春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2006年1月,国务院11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家在伊春国有林区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同意在伊春5个试点局(桃山、双丰、铁力、翠峦、乌马河)的15个林场拿出8万hm(国有商品林地由职工有偿承包经营,并允许转让、继承和变卖。

二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出台措施

伊春自2003年许兆君市长上台以来,出台了“三个决不”的政策,即“再困难也决不向林子伸手,再困难也决不以拼资源换取暂时利益,再困难也决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三个决不”落地有声,四年来执行有果,全市上下已经形成了浓厚的严管林氛围。

目前,伊春的林改按照“远封近分”的原则,把远山封起来,以生态建设为主,继续实行国家管理;近处的分给职工,把国有林地通过林权改革,变成职工的资产、资本、资金,使他们成为资产所有者,“股票”持有者。通过林权改革,第一步,把林子分给职工个人;第二步,引进企业投资者、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林业生产合作社,走林板一体化、林纸一体化,林业产业化、集团化发展之路。在改革试点的实践中,伊春政府提出并坚持了五大基本原则:第一,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第二,林地不能逆转的原则;第三,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原则;第四,稳步推进、配套改革的原则;第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使党中央、国务院对林区的关怀,更好地惠及到每一个林区职工,针对林业职工非常困难的实际,伊春政府采取交现金优惠20%,没有钱的借给钱让你买,也可以用拖欠承包人的工资来抵顶,采取这些不同的手段,把国家给的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到老百姓身上。但是,还有7%的职工怎么动员也不买,不要钱送给我也不要,“绿色股票”白送都不要。针对这7%的职工,伊春林业局给每户预留了10公顷林地。等他们什么时候“苏醒”了,明白了,就什么时候分给他们,这样就确保了国家的优惠政策惠及到了每一位林区职工。

三.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缘由 3.1 责权利不统一

国家的林子由国家来管,国家谁来管?总理没时间,省长太忙,市长事儿太多,由林业局局长管,局长管不住,于是乎偷拉私运、盗伐超采的现象比比皆是、到处都有,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偷木头”。责权利不统一,产权虚置,2国家的主人偷国家的财产,自家的东西自己能偷吗?这种所谓的国家主人实际上是理论上的,实际不是,是假的!他们只是一个被雇佣者,只挣工资。所以,责权利不统一,导致过去的时间盗木现象严重,为改变这一局面,必须改变政策。3.2 投入不足

国有林区国家投入,国家没有钱不能投入,社会有资金也不让投入。伊春非常困难,130万人民,但银行储蓄却达到了170个亿,而用于当地生产建设的只有60个亿,其余110个亿转移到了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城市和沿海地区,支援了最发达地区、最先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了。因为,这些钱在伊春没有投入渠道。社会有资金不让投,企业有资金不让投,造成了林业发展的严重投入不足。3.3 历史欠账太多

伊春林区开发50年,资源型、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引发的社会性矛盾,使伊春欠发职工工资、欠缴养老金,职工生活非常困难,月平均工资只有270元钱,相当一部分林场的大龄男青年找不到、娶不起媳妇,成了“光棍儿”。女孩子考上大学奔城市去了,考不上大学的也到城里打工了。3.4 奔小康希望渺茫

黑龙江省2020年实现小康,按照伊春现在GDP发展的速度9%甚至是双位数,财政收入也实现滚动发展,每年以双位数增长,到2020年,伊春距小康水平还得差400美元。可以说,奔小康的希望渺茫!

四.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效果分析 4.1 调动了群众造林营林的积极性

国家决定开展这次改革的一个主要动因,就是对国有林业职工实行适当方式的补偿和回馈。根据林业职工长期生活水平偏低、自身财富积累少的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承包基础价格完全按照林分现状,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但又充分考虑了林业职工的现实承受能力。制定出台了一次性付清承包经营费价格下浮,通过拖欠工资及费用抵顶、分期付款、林业局先行借款、收益后再付款,以及为暂不参加承包经营的林业职工预留林地等优惠政策,千方百计保证所有有意愿的职工都能参与进来,拿到“原始股”,成为实实在在的林权归属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山主人”。

通过经营机制的改变和责、权、利的明晰,实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有偿流动,驱动了利益机制的形成,密切了林权和职工利益关系,使植树造林、护林育林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职工,在育林护林方面表现出空前踊跃,先期承包的林地,全部完成了造林和森林抚育管理工作,不仅没有发生林地逆转现象,而且造林面积不断扩大;一些林缘较小的开荒地、林内的农田地,都被承包职工主动退耕还林,并且苗木长势良好,管护非常到位。(见表1)

4.2 完善了林权改革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这次改革一个创造性的举措,就是建立了活立木市场。通过建立活立木市场,把林木、林地资产变成资本,由资本进入市场的环节,实行活立木市场流转,突破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概念,变成当代人栽树,当代人就能马上受益;突破了过去只有把林子砍了才能实现价值的概念,开创了国有林区活立木增值、活体流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并行不悖、共赢双收的先例。

在商品林分户承包经营结构中,企业内职工所占比例为97.83%(其中工人占47%,干部占53%;山上职工占56%,山下职工占44%),企业外承包户只占2.17%。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商品林都是由企业内职工家庭承包经营。这充分说明了在林权改革试点推进过程中,要坚持承包主体必须是林区职工。在不改变林地国有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浅山区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承包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交给职工,50年不变。林权改革试点在林场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做到分林到户,并且留有足够的林地,保证他们的长远发展。国有林地承包经营由试点林业局分别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可以看出,市场化手段在森林资源管理、经营方面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4.3 林权改革的实施将使森林的“三大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和释放

4.3.1 经济效益显而易见

国家通过林地林木的承包和转让,获得大量改革收益;林业职工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立体综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和家庭经济,取得长久稳定收益,等于每一家开办了一个“绿色银行”。据初步综合测算,按现行的木材市场价格,如果流转8万公顷现有林,30年后约可收益72亿元;如果发展60万公顷民有林,30年后约可收益540亿元,并且国家和企业可节约育林投入10亿元(现行营造林成本1650元/公顷)。这将有力缓解森林加工企业危困局面,提高职工现实收入,为新林区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和财力支撑。

4.3.2 生态效益后势强劲

通过把森林资源交给林业职工分户承包经营,可以有效地解决防火、护林、造林等一系列问题,森林的恢复发展速度必然加快,林分质量必将大幅度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必将进一步加强,森林涵养水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作用也将得到加强,不仅对于恢复和改善小兴安岭的生态环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于保障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两大“粮仓”的安全,对于维持黑龙江和松花江两大水系及其流域的生态平衡,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4.3.3 社会效益稳定持久

大力发展民有林,随着民间资本的大量进入,必然带来营林产业的加快发展和就业岗位的大量增加。实施三林流转,以可流转的资源抵顶工资和其他职工欠款,不仅可以使拖欠职工工资及医药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得以逐步解决,有效地减轻森工企业包袱,而且把林地职工转变成投资者,既扩大了就业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和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压力,又大幅度增加林业职工收入,还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稳定等问题。这对于林业职工奔小康,对于林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五 完善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5.1 建立森林保险保障体系 健全的森林保险保障体系是实现森林资源有效流转的前提条件,其中,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重要经济手段。目前伊春国有林区在林权改革中虽然开展了保险业务,但是理赔金额较低,保障作用不明显,制度不完善。所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建立和完善森林保险保障体系。一是要尽快建立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为保险保障的体系。经营者按一定比例参加森林保险,企业从国家每年拨入的防火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到保险公司,国家财政从资源流转收益中拨出一定的比例建立森林保险基金投入到保险公司,这样就形成了由经营者、企业、国家财政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的森林保险保障体系,保证了森林保险保费的来源渠道。二是要拓展森林的保险业务。将森林保险的范围从森林防火保险拓展到森林病虫害、风灾等保险业务,使保险业真正为林业生产起到保险的作用。

5.2 实施政府对林地产品的有效规制

尽快改革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制度,建立具有弹性的适应当前林权改革需要的商品林采伐制度,放宽对商品林特别是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形成的森林的采伐限制。打破现有的条条框框,进一步完善活立木市场转让机制,允许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形成的森林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提高其转让性。同时,借鉴国外林权改革的经验,切实加强政府对林地的有效规制。例如,以色列实行国家收购制,将沙地承包给个人,治理好后经评估由国家收购。这种方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成功运用于生态建设的手段之一。伊春和其他试点林区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纳、吸收、完善这一做法,以承包形式来治理部分流转林地,把政府治理变为承包者治理的经济行为,而政府的职能只是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管理,承包者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各项指标,根据完成指标的情况取得收益。对于得到治理的林地,再根据国家财力情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逐步实施国家收购。政府与承包者之间是一种通过合同来确定的一种契约关系。

5.3 建立健全与林权改革相配套的中介服务组织

伊春林区林权改革缺乏林地和林木价值的评估机构,这在无形之中提高了林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为促进林权改革深入开展,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中介服务组织,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森林经营服务机构。事务所负责对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使林地在流转时交易双方有据可依。森林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协调林业局与经营户之间的关系,为经营户有偿提供从编制经营方案到生产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全方位服务,帮助其提高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 总结

实施国有林权制度的改革,是对国有林区长期固守的单一国有国营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解决国有林业体制性矛盾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同时为国有林区最终解决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矛盾,实现经济转型,闯出了一条新路。只要沿着这条路坚持继续走下去,国有林区一定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新林区必将呈现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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