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_北京市公安局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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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2015-06-18

一、出生。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或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或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所生婴儿报出生户口可报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凭父母亲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三、户口迁移。

1、市辖区、县内户口之间迁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在网上办理迁转手续(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跨区、县户口之间迁移,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同意后,报区、县公安局审核发给《户口准迁证》,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在网上办理迁转手续;

婚迁需提供: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

3、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本人已入住的,凭房产证(未领房产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单位的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也可立户。

4、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招工、招干,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亲靠友、工作调动、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四、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国家、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办理:

1、毕业录用或招聘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1)人事部门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介绍信;

(2)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

(3)用人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4)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区、县户口的学生,毕业后未就业,要求回原籍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身份证;

(2)本人户口迁移证。

六、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

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还需带身份证、户籍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由本市区、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区、县家中落户。

凭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九、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宗发〔1997〕39号)有关规定:

1、年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

4、年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

(3)《户口簿》。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康市宗教局);

2、安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安康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在迁移、更换户口簿等工作中,由于非本人责任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原始材料能证明民族成份填写错误,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由于本人责任而错填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

十一、下列户口,由迁入地派出所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1、新生婴儿出生后未按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年龄满五周岁,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所需材料,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新生婴儿上户。

2、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或特殊原因造成无户口,派出所凭原始档案或居(村)委会证明,辖区民警调查材料,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补录上户。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4、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5、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经分、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长期居住,申请将户口迁入的,经分、县局批准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6、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达到结婚年龄,与外省、市公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已在配偶(男方或女方)处落户的,又要求随父或随母迁来本市落户,凭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和孩子的户籍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7、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户籍证明或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8、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与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婚迁的,以及跨区县之间婚迁需迁转户口的,凭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户口薄复印件)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9、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分、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10、原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因出国户口已注销,申请在国外出生婴儿投靠直系亲属报出生登记的,应持申请人申请书和户口簿、婴儿母亲《护照》、婴儿母亲户籍注销证明,婴儿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出生证翻译件,分、县局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1、中央驻本市区、县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调入各类人员落户,由调入人员(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迁入或工人调动迁入上传人口信息,由分、县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人事调动的通知或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十二、本市区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

(1)女方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生育的病历及证明;

(4)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9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9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4)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十四、对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参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32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五、申请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居民,配偶系外省市常住居民,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投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配偶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区县劳动就业部门或派出所出具)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本市区、县因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职工,需投靠父母(子女)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十六、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达到婚育年龄,于1998年7月21日以前与外地妇女非婚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生母户籍证明及孩子在生母处未落户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生母能找到的,还应在司法机构办理确定了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十七、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市公安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的规定》,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

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

5、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户籍室民警,户籍室民警通过网上申报并打印审批表,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核,分(县)局审核同意报市局审批。

对派出所因工作失误造成录入差错的,应简化材料手续,按程序上报给予更改。

十八、切实解决各类无户口人员。

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2、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4、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漏登、漏报、漏录的三漏人员,经派出所核实后,报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应予以及时办理补录户口登记;

5、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非婚生育的婴儿、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拾养的弃婴,收养多年既成事实的,均应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6、在本市区、县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居民下放落实政策,国家建设移民(户口已迁出实际未到迁入地落户)现已回原籍居住多年,户口还在原下放地(迁入地)或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居住地落户。

十九、办理各类户口的时限规定。

1、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2、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派出所受理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分、县局受理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局受理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十、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一、此《细则》由安康市公安局基层基础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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