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权利义务答网友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2006年4月11日起,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实施了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其实,网上可以很容易搜索到我国的各种税收政策,各地税务局的宣传栏也有张贴,可是纳税人对自己的权益并不关心。尽管许多权益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许多人就是找不到自己身为纳税人的感觉。[
一位在中国某大学做访问学者的美国教授在回国前向有关部门索要其在中国期间的纳税记录,被问的人诧异地反诘“咋还要纳税记录”。
无独有偶,据报道,某地一单位曾经希望引入上海某高校的一个博士,在协商引入条件时,对方提出一条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要求:单位每年要为其提供个人纳税凭证以方便出入境。当该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时却发觉这个如此普通的要求在国内却是最难落实的问题,于是“引博计划”流产成了唯一的结局。
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法律上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概念,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纳税人权利义务之歌 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创作
序
依法纳税做上帝,牢记义务和权利;
义务忠实诚履行,权利享有莫放弃。
权利总共十四项,义务十项全记齐;
两者遵守莫偏颇,利国利民利自己。
权利
充分享有知情权,法律法规知明细;
纳税程序了解全,出现争议法救济。商机隐私保密权,税务机关严保密;
泄露造成不良果,追究责任没余地。
违法违纪监督权,偷税损公肥自己;
滥权刁难可控告,受贿少征是舞弊。
申报方式选择权,自由选择更便利,邮寄电文或其他,直接申报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权,适用申报难准期,事前必须提申请,批准预缴方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权,困难实为不抗力; 工资社保无款交,三个月内可延期。申请退还税款权,国税发现十日毕; 自己三年若知道,退还税款加利息。享受税收优惠权,减税免税申请批; 条件如若有变化,及时报告不躲避。委托税务代理权,规定之内可办理; 依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相关税事宜。运用陈述申辩权,争取最大税权益; 理由尽可充分讲,患得患失大不必。违法检查拒绝权,证件通知查看齐; 如若未有检查证,拒绝检查有底气。税收法律救济权,行政诉讼和复议; 合法权益遭侵害,国家赔偿自占理。
依法要求听证权,事实证据程序疑;
提出听证没回音,处罚决定难成立。
索取税收凭证权,完税凭证开当即;
扣押查封商品货,收据清单登详细。
义务
税务登记初义务,三十日内办齐毕;
证件使用有规定,买卖转借涂改忌。
帐簿发票遵义务,合法有效帐证记;
保管不当受处罚,开具不当法不依。
会计备案守义务,莫与税收有相抵;
自由确定需备案,做到税财相统一。
税控装置定义务,推广使用当积极;
损毁改动或拒装,根据情节罚处以。
时实申报为义务,按时如实办仔细;
申报资料齐且全,忌讳疏忽资料遗。
按时纳税本义务,缴纳解缴须按期;
超期无论有何由,滞纳金额按日计。
代扣代收是义务,法律法规较明晰;
法定义务未履行,肯定受罚被处理。
接受检查受义务,主动配合要到底;
自觉反映真实情,切莫阻挠资料移。
提供信息尽义务,纳税申报和登记; 歇业经营情况变,特殊困难讲详细。
义务报告涉税息,抵押质押权标的;
关联企业价费用,帐号财产分合立。
结束语
权利义务均公告,主要内容熟记忆,自身权利当维护,趋利避害享权益。
国税执法融服务,赢得上下皆满意,社会监督诚欢迎,提升服务公信力。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访谈实录
[ 总会计师 汪康 ] 各位网友,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广大纳税人为共和国税收事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公告》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的普遍关注,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积极评价。当然,也有不少网友从推进税收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完善税收政策、简化征管流程、减轻办税负担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对于广大网友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相关司、局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为集中回答广大网友提出的问题,今天,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征管科技司、纳税服务司和稽查局的有关负责人与大家在线交流,现场解答各位提出的问题。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提问。[ 2010-01-28 09:37:19 ] [ 主持人 ] 汪总,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提问了,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 2010-01-28 09:39:02 ] [ 总会计师 汪康 ] 好的,欢迎大家提问。[ 2010-01-28 09:39:02 ] [ 滞纳金的事 ] 《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 2010-01-28 09:43:52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2010-01-28 09:43:52 ] [ 无名 ] 我发现一家企业偷税,可以检举吗?如何检举? [ 2010-01-28 09:46:27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信息都向社会公布。
您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检举;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税务机关都会受理。
[ 2010-01-28 09:46:27 ] [ 大苹果 ]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2010-01-28 09:49:07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2010-01-28 09:49:07 ] [ 又是一年 ] 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 [ 2010-01-28 09:49:38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不用。[ 2010-01-28 09:49:38 ] [ 1718 ] 纳税人目前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机关涉税信息? [ 2010-01-28 09:50:03 ]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一是通过网站、电话等现代信息技术。一方面,通过各级税务网站,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了以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网站为主体的税务网站群,均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另一方面,通过12366纳税咨询服务台,可以得到有关税收政策的讲解、宣传。二是通过基层办税服务厅等科所。各办税大厅普遍设立了纳税咨询台、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牌、宣传栏、印发(放置)免费的纳税服务宣传资料等;在一些经营户比较集中的市场还设置公开栏。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渠道,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公开。
四是通过档案馆、图书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点,获取各级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年鉴、税务公报、税务杂志、税务报、公开目录、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 2010-01-28 09:50:03 ] [ 8888 ]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2010-01-28 09:51:06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010-01-28 09:51:06 ] [ 财务人员 ] 税务部门的办税程序过于复杂,能否进一步精简? [ 2010-01-28 09:51:57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现正在就办税程序复杂问题进行梳理,力争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考虑到现有的办税程序有些是法定的,最终的简并和简化需要有一个过程。[ 2010-01-28 09:51:57 ] [ 网友提问 ] 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 2010-01-28 09:53:43 ]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0-01-28 09:53:43 ] [ 网友5555 ] 总局在税收信息公开方面都做了哪些方面工作? [ 2010-01-28 09:55:38 ]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公开机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都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总局成立了由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冯惠敏任副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推进、统筹协调,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
二是建立各项制度,保障工作实施。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系统有序开展,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保密审核办法》、《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并编制了《工作手册》等指导性资料,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确定内容,为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三是强化载体建设,开展税法宣传。一方面,大力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明确两级集中发展思路,优化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统一税法资源,提高网上办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开展“税收 发展 民生”税法宣传月活动,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
四是做好主动公开,处理好依申请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以及年报等主动公开工作;以有请必理、有理必办、有办必果为原则,做好各项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 2010-01-28 09:55:38 ] [ 燕麦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2010-01-28 09:56:45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是的。[ 2010-01-28 09:56:45 ] [ 网友134495 ] 我听税务局的朋友讲他们去年一直在做纳税服务工作,但是我怎么感觉并不是很明显,去年你们真的在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吗? [ 2010-01-28 09:57:26 ] [ 总会计师 汪康 ] 您的朋友讲的是对的。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全力推进。比如说,我们建立健全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级税务机关,将陆续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优秀干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我们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制定了纳税服务3年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和系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又如,我们着眼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展纳税咨询辅导,依托税务网站、报刊、图书等载体,围绕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宣传和辅导,一些地方还建立了纳税人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我们还清理和简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实行多种办税和缴款方式,大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再如,我们向社会公布纳税人依法享有的14项权利和负有的10项义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税收法律援助,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 2010-01-28 09:57:26 ] [ 派派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 2010-01-28 09:58:07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不包括。[ 2010-01-28 09:58:07 ] [ 软件升级 ] 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 2010-01-28 10:00:56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2010-01-28 10:00:56 ] [ 个人所得税 ]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0-01-28 10:01:39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010-01-28 10:01:39 ] [ 个税问题 ] 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0-01-28 10:02:21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01-28 10:02:21 ] [ 财税财税 ] 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 2010-01-28 10:03:10 ]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
(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国务院的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做出判断。
[ 2010-01-28 10:03:10 ] [ 网友江苏 ] 请问: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 2010-01-28 10:04:02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2010-01-28 10:04:02 ] [ 网友134395 ]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扣除相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税,还是先用应发数计税,再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 [ 2010-01-28 10:04:33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01-28 10:04:33 ] [ 财税业务 ] 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能否进行简化? [ 2010-01-28 10:06:07 ]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是现阶段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出发点是限制审批权限的随意扩大或缩小,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为提高审批效率,国务院对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也提出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运作方式的要求。在这项要求下,结合税务系统工作的实际,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对实行网上审批、分类审批等审批管理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2010-01-28 10:06:07 ] [ 网友134229 ] 当地国税稽查局是否有权利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比如检查服务业的营业税等。[ 2010-01-28 10:07:26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国地税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如果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地税局管辖税种存在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将按规定移交地税局处理。[ 2010-01-28 10:07:26 ] [ 网友134408 ] 汪总:目前基层纳税人反映最强烈的是纳税申报要每年交费,而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却不用缴费,希望能通过领导层面给予解决,我们应该无偿为纳税创造纳税申报的条件。[ 2010-01-28 10:08:21 ] [ 总会计师 汪康 ] 请问您具体是哪个省的。[ 2010-01-28 10:08:21 ] [ 88999 ] 去年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 [ 2010-01-28 10:09:21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适当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依照卷烟调拨(出厂)价格核定并下达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征收范围为纳税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为5%。
[ 2010-01-28 10:09:21 ] [ 网友134334 ] 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0-01-28 10:10:48 ]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2010-01-28 10:10:48 ] [ 网友134191 ] 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 2010-01-28 10:11:03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2010-01-28 10:11:03 ] [ 收费问题 ] 去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收费? [ 2010-01-28 10:12:14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和规范交通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同时取消六项收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010-01-28 10:12:14 ] [ 检举111 ] 我检举企业偷税后,税务机关能否为我保密? [ 2010-01-28 10:12:23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务机关会为您的检举保密,并在职权范围内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为切实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要做到:
1.在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 2010-01-28 10:12:23 ] [ 网友134317 ] 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否考虑一下每个人的家庭子女情况?夫妻双方工作情况?一概的统一征收是否公平?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情形是否考虑过?比如家庭成员疾病、失业整体收入受影响时。
建议参考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 2010-01-28 10:14:06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您提的问题很好,相关问题国家正在积极研究中。[ 2010-01-28 10:14:06 ] [ 7766 ] 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 2010-01-28 10:16:17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
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
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 2010-01-28 10:16:17 ] [ 网友134482 ] 领导你好:
我想知道关于“纳税人维权”,我们有什么途径呢? 能不能讲得具体些,谢谢 [ 2010-01-28 10:17:09 ] [ 总会计师 汪康 ] 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2010-01-28 10:17:09 ] [ 阳光不锈 ] 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某丹麦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终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拥有中丹海运协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企业申请税收协定? [ 2010-01-28 10:18:03 ]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国税发[2009]124号文),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此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2010-01-28 10:18:03 ] [ 万福新 ] 请问从什么地方可以知道税务机关的最新税法知识,最好是免费的,谢谢 [ 2010-01-28 10:18:35 ] [ 总会计师 汪康 ] 获得税法信息的途径有税务机关的网站、税法公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有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等都可以获得税收政策和税法信息。[ 2010-01-28 10:18:35 ] [ 聪明的一休 ] 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 2010-01-28 10:19:36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2010-01-28 10:19:36 ] [ 网友134513 ] 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支出吗。[ 2010-01-28 10:20:33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属于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 2010-01-28 10:20:33 ] [ 万福新 ] 请问国家进行纳税服务规划什么时候开始,谢谢 [ 2010-01-28 10:21:15 ] [ 总会计师 汪康 ] 纳税服务工作已经摆上税务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推进。关于规划,现在的规划是三年计划,是2010年到2012年的规划。我们还要制定十二五规划,力争建立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目前我们已经在按照规划的要求正在逐步推进各项工作。[ 2010-01-28 10:21:15 ] [ 185185 ] 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标准是多少? [ 2010-01-28 10:21:47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
计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详细规定,您可以查阅该办法做进一步了解。
[ 2010-01-28 10:21:47 ] [ 景 ]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退税程序环节较多,且纳税人多缴税款需有一个合法确认的过程,有的甚至要评估或稽查部门出具结论才能作为退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适当延长较为合适。
[ 2010-01-28 10:23:12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这里的“10日内”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开始的时限。[ 2010-01-28 10:23:12 ] [ 问问问 ] 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为0么? [ 2010-01-28 10:23:37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2010-01-28 10:23:37 ] [ 铃铛 ] 关联申报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 2010-01-28 10:24:39 ]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2010-01-28 10:24:39 ] [ PICC ] 各位领导好,总局新开辟的由纳税服务司负责的纳税服务专栏非常好,对纳税实务很有帮助,希望能做得更好。[ 2010-01-28 10:25:39 ] [ 总会计师 汪康 ] 谢谢您的鼓励和鞭策。[ 2010-01-28 10:25:39 ] [ 提问题 ] 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交齐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是不是不太公平?有时争议税款的金额很高,我们无法在申请复议期内筹集,就失去复议的资格,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 2010-01-28 10:26:33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现行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税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是:其一,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征收效率,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其二,即使按照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执法成本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也间接加大纳税人负担;其三,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确实认为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这并不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四,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而且实践中遇到难以办理的情形为极少数,并不影响这一制度本身对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的积极意义。[ 2010-01-28 10:26:33 ] [ 网友007 ] 我听说税务局要全面改进和推进纳税服务,仅仅是口头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们更关心的是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安排吗? [ 2010-01-28 10:27:23 ] [ 总会计师 汪康 ] 您提出的问题很好。正如您所关心的,在去年12月份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已对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做了总体安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比如说,要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扎实做好税收法律援助工作;要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准确的咨询解答;要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效率。我们提出要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建立纳税服务宣传咨询制度,做好日常宣传咨询工作;要细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拓展办税服务功能,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更主要的是,我们提出要在做好纳税服务基础性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包括“理论支撑体系、制度安排体系、平台建设体系、服务业务体系、组织保障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在内的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纳税服务全局性、系统性和基础性建设,着力发挥纳税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 2010-01-28 10:27:23 ] [ 网友134448 ] 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未达到起征点,需要缴营业税吗,发票从那代开 [ 2010-01-28 10:28:17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2010-01-28 10:28:17 ] [ 网友134448 ] 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对亏损企业适用吗? [ 2010-01-28 10:29:08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适用。[ 2010-01-28 10:29:08 ] [ 助理人员 ] 我检举企业偷税后,税务机关能否为我保密? [ 2010-01-28 10:29:26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务机关会为您的检举保密,并在职权范围内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为切实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要做到:1.在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 2010-01-28 10:29:26 ] [ 纳税人问题 ] 现有纳税人端的报税软件非常多,有国税的、有地税的、有关于申报缴纳的、有关于发票比对的,这些软件不仅多,而且有时还存在不一致、不对接的现象,企业操作起来非常麻烦。税务局金税工程都已经进入三期了,能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纳税人端开发一个统一的报税软件,使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可以在同一软件上完成? [ 2010-01-28 10:29:37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已完成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软件的标准规范,现正结合金税三期相关需求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包括:
1、软件必须按总局发布的标准规范开发,必须覆盖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不允许按国地税机关或税种布设软件;
2、软件不允许收费,服务费的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3、建立评测体系,软件达不到标准规范或服务达不到要求的将不允许参与申报软件的推广;
4、允许有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开发申报软件。[ 2010-01-28 10:29:37 ] [ 网友134252 ] 纳税人共有多少项权利? [ 2010-01-28 10:30:38 ] [ 总会计师 汪康 ]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公告中已经明确了,纳税人拥有14项权利。具体内容请查看《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 2010-01-28 10:30:38 ] [ 网友134392 ]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但我公司因政策性破产,经法院审理,破产财产无力清偿所欠税款,法院已经裁判定破产了,但税务机关却以未结清税款为由不给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导致了我公司破产后,却要以清算组的名义继续进行纳税申报,不知怎么办? [ 2010-01-28 10:31:11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您说的这种情形是正在破产清算中,如整个清算工作结束了,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010-01-28 10:31:11 ] [ 征税110 ] 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 2010-01-28 10:32:08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010-01-28 10:32:08 ] [ 网友134448 ] 核定征收的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吗 [ 2010-01-28 10:32:48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征税。[ 2010-01-28 10:32:48 ] [ 水晶 ]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非常多,而且有些资料还是重复提供的,同一份资料提供十几份甚至几十份的现象都有,现在都提倡低碳经济,这种既不环保又不经济的管理模式是不是应该改一改? [ 2010-01-28 10:33:26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减少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税务部门正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客观上对涉税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税收出发,税务部门将从四个方面着手,为纳税人减负,优化服务,以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整合各类报表报送的业务口径,督促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根本改观。二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及时完善需求,推进涉税信息共享,以“金税三期”工程为平台,梳理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和应用软件,确保文件、软件同步执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同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等现代申报方式,加强CA认证,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足不出户就能网上办税的便捷。
三是及时告知纳税人。凡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有修改和调整的,税务机关将通过公共媒体和12366热线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尽快获悉,也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
四是提高数据应用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数据,与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涉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的负担。
[ 2010-01-28 10:33:26 ] [ 123456 ] 我实名举报了一家企业偷税,如何领取举报奖金呢? [ 2010-01-28 10:33:59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检举奖金是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的。您实名检举某企业偷税,在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取举报奖金的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您的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会向您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您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您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对于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如果您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您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如果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 2010-01-28 10:33:59 ] [ 网友134703 ] 现在打电话就能问清楚税收问题,12366这个号码越来越能打通了,税务局现在干部的脸色好看多了,办事环境也比以前好多了,以后能继续保持吗? [ 2010-01-28 10:34:30 ] [ 总会计师 汪康 ] 我们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定期考核、检查、通报。我相信,纳税服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 2010-01-28 10:34:30 ] [ 137002 ] 最近在电视上、报纸上经常看到一些打击假发票案件的报道,你们为什么要对假发票开展打击和整治? [ 2010-01-28 10:35:04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近几年,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努力,“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了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改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威胁着社会的长治久安,败坏了社会风气,直接影响了社会诚信。
为了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 2010-01-28 10:35:04 ] [ 00000 ] 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 2010-01-28 10:35:40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2010-01-28 10:35:40 ] [ 890890 ]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如何加收利息? [ 2010-01-28 10:36:14 ]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
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
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 2010-01-28 10:36:14 ] [ 网友134508 ]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0-01-28 10:36:36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010-01-28 10:36:36 ] [ 车来车往 ] 有时可以在车站商场等人多的地方看到卖假发票的,手机上也接到过卖假发票的短信,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打击和监管的? [ 2010-01-28 10:37:14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针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的各个方面,仅靠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并要求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开展综合治理,加大协调力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二是同时打击“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税务机关会同公安部门集中力量打击 “卖方市场”,同时根据线索,全力追查受票企业的涉税问题,对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三是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缴销环节的相关管理。[ 2010-01-28 10:37:14 ] [ 999999 ] 技术服务转包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 2010-01-28 10:37:54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010-01-28 10:37:54 ] [ 问问问 ] 什么是发票? [ 2010-01-28 10:39:31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一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如果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经营和形成违章事件,都应在追究其经营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它也是一种经济责任书。[ 2010-01-28 10:39:31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2010-01-28 10:39:31 ] [ 上下 ] 我月月都按时缴税个人所得税,但为何从来没有收到过已经缴纳税款的凭证?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给我一个纳税凭证?如何取得纳税凭证? [ 2010-01-28 10:41:28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这是法定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二是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纳税人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对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需要完税凭证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这是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
(二)同时,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权益,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但这首先需要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清楚地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明细数据。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1-10月开具5108万份(可以说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绝大部分),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
(三)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也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 2010-01-28 10:41:28 ] [ 网友134703 ] 税务局现在大厅的环境好多了,但我还希望再简单一点,是不是可以上网办理或是电话委托办理呢? [ 2010-01-28 10:42:22 ]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开通了网上办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来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文书受理、咨询等。根据总局纳税服务三年规划,到2012年,全国纳税人基本能够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 2010-01-28 10:42:22 ] [ 大红花 ] 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 2010-01-28 10:42:57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010-01-28 10:42:57 ] [ 往事随风 ] 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 2010-01-28 10:44:29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文件第二条第(五)项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标准仍然遵循2008年之前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新增企业。
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 2010-01-28 10:44:29 ] [ 急!回答!] 为什么税务机关等部门采取了那么多措施,还可以看到卖假发票的啊? [ 2010-01-28 10:45:31 ]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法定凭证,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财务造假、逃税骗税等目的,购买假发票或让他人代开发票,从而使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有较大的“买方市场”。同时,利益驱动也诱使不法分子从事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这类不法活动涉及面广,游离不定,难以追踪,其印制环节隐蔽极深,不易发现;销售时凭借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采用专业化分工的手法,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与打击。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找准目标,精心布置,确定打击的重点地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发票等,集中优势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捣毁了一大批作案窝点和团伙。2009年,还对浙江“5.08”专案、安徽“4.22”特大制售假发票案等十起案件进行了曝光,有力地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泛滥的势头。为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针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纳税人和公民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充分认识假发票的危害性;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维护自己的权益;纳税人也应当主动检举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2010-01-28 10:45:31 ] [ 工人 ]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 2010-01-28 10:46:34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2010-01-28 10:46:34 ] [ 花雨伞 ] 发票有什么作用? [ 2010-01-28 10:47:16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2010-01-28 10:47:16 ] [ 80后 ] 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税率及纳税期限? [ 2010-01-28 10:48:46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车。税率统一为10%。纳税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 2010-01-28 10:48:46 ] [ 所得税稽查 ] 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 2010-01-28 10:48:56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0-01-28 10:48:56 ] [ 网友134392 ]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 2010-01-28 10:49:27 ]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2010-01-28 10:49:27 ] [ 网友134593 ] 我是一名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现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的需求上最多的还是税收政策的解释上,而许多政策因素由于各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无法做出权威的解答,希望在税务机关内部能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权威、正确、及时地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谢谢总局领导。[ 2010-01-28 10:50:30 ]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纳税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准确、权威回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性问题是我们十分关注的。一方面,在总局下发文件的时候,就同时要求作出文件的政策解读,以便各地理解和执行。另一方面,我们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政策解答指南库,给政策的宣传、咨询作支撑。[ 2010-01-28 10:50:30 ] [ 怎么办? ] 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 2010-01-28 10:51:08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2010-01-28 10:5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