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具体路径_职业教育法试题及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52: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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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具体路径

摘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但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无法有效衔接、缺乏职业技巧的训练等问题,急需寻求应对困境的良策,找到走出困境的出路。本文试图对此疑难症结作一简要分析,寻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 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1.1 法律职业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职业,从广义上说,是指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从狭义上说,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现代层面的法律职业指的是后者。这种特殊的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专业性: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它以人为主要工作对象,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程度。它对从职人员提出了一种特殊的资质要求,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一般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即“法律人”。法律的专业知识既包括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又包括法律方法、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理念的知识,具有非常鲜明的专业性。法律专业技能主要是指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因此,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形成了与专业化相适应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都需要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2)独特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是思维的程序性。(3)伦理性:法律职业是一种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法律职业者内部还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或公共道德,它与法律职业所追求的价值相联系,与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密切相关。(4)独立性:法律职业者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自主或自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独立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1.2 法律职业对于法学教育的要求

按照各国一般的作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

英国的法律教育注重实践及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人员,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主要是为了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通过法学院的培养,使学生掌握进入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在美国,早期要成为律师须在伦敦的四大律师公会受过培训,或在一位美国律师的门下当过学徒。充分体现对技能和职业性的强调。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成为法官、检察官,也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锻炼,并且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

可见,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成为法律职业的基础。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教育模式有四种。(1)美国模式:四年本科非法律教育+三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其主要特点是把法律教育完全当作职业教育。按照岗位群所需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核心,由学校组织相关教学人员,按照教学规律,将相同、相近的各项能力进行总结、归纳,构成教学模块,制定教学大纲。依此施教。保证了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2)英国模式:三年法律本科教育+一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一年或两年学徒式实习。其主要特点是保留了传统的学徒式职业训练方式,强调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能力培养,以必需、够用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重心。(3)德国模式:四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两年司法训练所教育。其主要特点是把司法训练交给司法部门统一进行,由职业学校主要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由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对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4)澳大利亚模式:五年双学士学位教育+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从以上这些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且行之有效的模式看,不论其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学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3.1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

目前在我国法学教育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惟一途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相互间长期脱节还导致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法学院教师大部分没有实践经验,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较少涉及真正的案例教学,这导致学生所学的理论与实践往往不能较好地实现对接。同时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实践机会也相当有限。

3.2 缺乏职业技巧的训练

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具有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思维能力是其最为核心的素质要素,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同时,法律职业者更应具备法律职业技术,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术不能自然形成,需要通过长期、系统的训练才能获得。它是法学教育要实现的主要目标。然而,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思维方式仍停留在“普通人”的思维水平上,更不要说拥有什么法律职业技术。许多本科生在完成了四年的大学学习后,仍没有亲自参与过一起案件的代理、审判等诉讼活动,甚至对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具体的操作技巧及方法的选择。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是了解法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能,培养学生按照律师的习惯思考和分析问题。正如美国一位法律教授所言:“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他们整个工作生涯。”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具体路径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

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注重职业方法与能力的教育,是具有法律职业训练的特点,而法律训练旨在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加强法律职业训练,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坚持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明确教学定位。法学教育应当是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法学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使两者之间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衔接,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构建上注重实验教学环节课程课时的分配,侧重对基础法律工作实务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2)重视与司法考试的接轨。随着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修改和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法学本科教育逐渐变成了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工作的基础教育,统一司法考试成为衡量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尺度,还对我国各类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将起着较重要的导向性作用,2008年起国家决定法科学生在大四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就业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适当考虑统一司法考试的变化适时调整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合理、科学的配置课程,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3)加强教学内容的通用性。由于法科学生去向的多元化,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要兼顾学生多样化职业选择的需要。学校应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以及大多数学生职业选择的情况进行研究,对专业培养所必需的和大多数学生将来就业所共需的实践性技能进行科学的选择与提炼,把学校教育的重点放在这些方面,以提高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4)重点改革实践性教学。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的手段。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使学生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的真实训练。法学教育应围绕教学定位对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每一种具体实践教学的目的要求、主要步骤、考核等都重新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如将原专业模拟实习的内容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案例研究类课程结合,增设实验类课程,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一定程度避免了原专业模拟实习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增设法学辩论和法律诊所的新实践教学形式,进一步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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