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小知识_日常生活法律小常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50: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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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小知识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4、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6、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7、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保护环境,请勿乱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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