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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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枢指财[2011]第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实时监控的通知》(铁道部财基〔2005〕101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07〕237号)、《哈尔滨铁路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哈铁财函【2010】851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和为项目建设资金提供配套服务的协议银行。

第三条 为明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指挥部应与施工单位、银行共同签定《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附件2),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指挥长任组长,各副职任副组长,各部部长为成员,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建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2.组织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督促执行;

3.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4.及时上报变更设计,跟踪掌握变更设计批复情况; 5.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到位。

第六条 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发现资金安全及资金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或解决,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局财务处报告;

2.以工管部提报的书面月度资金预算为基础,编制建设单位每月资金预算。实行月份按工程进度计划预付工程款的,必须依据工管部确定的每月实际工程进度预付。防止出现因进度计划过大和超实际完成投资支付预付款,造成超拨或滞留建设资金的现象;

3.对建设资金实施归口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拨付工程款;

4.负责对承建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监管,执行建设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大额资金支付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大额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实际,设定大额资金额度在50万至200万之间,大额资金额度需报路局财务处批准;

5.负责建设资金(基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6.遵守结算制度,严禁办理“五超”付款。

第七条 指挥部其它相关业务部门承担验工计价审核责任。主要职责是:

1.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对验工计价资料相关内容审核确认,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

2.工程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月实际工程进度,根据实际进度向计划财务部提报书面月度资金预算。每月至少一次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实际施工进度,遇有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偏差较大的,应及时组织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经主管领导同意形成书面月度调整资金预算表报计划财务部,工管部对施工进度计划未及时调整和施工单位未完成进度计划而造成资金超拨负责”。3.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它计价工作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负责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

第三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监管服务的开设资金账户,施工单位应在银行开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后,由其财务部门报指挥部计划财务部备案,同时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抄报银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银行开户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第十一条 本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三方签署的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未经核准、备案的帐户,指挥部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及时报指挥部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单位帐户存款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和本办法及指挥部、主办银行与施工单位协议约定的除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帐户存款。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拨付与支付。每次收到工程款时按一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定期办理拨付与结算,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可实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也属于资金监管的范围,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其他方面的支付,需经指挥部同意,否则开户银行不得受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向指挥部提报资金支出预算,分项列明资金用途和金额,于每月25日前报指挥部,经审批后交由开户银行备案,并据此作为支付审核的依据。不按时提报资金预算,指挥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属本项目建设专用资金,其帐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本项目,主要使用类别有:项目人工费用、自购地方材料采购、日常办公费、设备购置、维修等费用。

第十八条 本项目建设资金采用封闭运作的方式进行运作,依靠指挥部内部管理机制和银行先进的网络监管系统对资金收、付、转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工程款时,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现金。施工单位用现金支付材料的款项(或租赁款项)的,必须提供真实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单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

1.自购地方材料、设备款和农民工工资;

2.凡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指挥部将在当期工程结算款拨付时预扣50%工程结算款,待上述款项付清后,再返还预扣的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预付工程款时,应当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供货单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或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支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必须按投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审批验工计价,及时拨付工程进度和工程结算款;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单设明细账管理。

第五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的财务监察人员,负责资金监管和财务监察,避免出现监管失控的现象,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将定期对施工单位遵守帐户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对施工单位的目标考核系统。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管,设置专人配合指挥部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门拨付的各项工程款施工单位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在承包的工程正式交验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计划财务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的,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的; 2.无预算或超预算办理资金支付的;没有按调整的施工进度申请调整资金预算和支付月份预付工程款,造成季度验工结算不抵预付工程款且不及时收回的;未按真实的验工计价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款多付的;

3.资金未实行归口管理或违规使用资金的; 4.违规开立、使用账户的,违反结算规定的;

5.大额资金支付无联签手续、违规支付个人款项的;

6.未组织施工单位、银行签订“建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书”,未履行建设资金监管职责的;

7.对施工单位的大额资金监管额度未报财务处批准的; 8.对施工单位大额资金审批不严,造成建设资金被挪用的; 9.不履行工资审批手续支付工资或超工资计划支付工资的。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核批复工程验工计价,造成高估冒验、预验、虚验的; 2.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建设资金流失的; 3.对I类变更未批先干,未批先验的;

4.未认真对质保期满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的。

5.指挥部对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填写《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情况表》的;

6.不履行外聘劳务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其他人工或超计划使用其他人工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规定所列违规事项的,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112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指挥部 单位地址: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承包人): 项目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银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共同声明条款:

1.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3.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乙双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5.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非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7.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结算账户资金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9.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方监管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终止。丙方无须对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11.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 XX XX 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承建本项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违约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指令。

(二)乙方结算账户使用大额资金需甲方在《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登记后丙方可划拨。大额资金的额度定为XX万元以上(含XX万元)。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有关的财务账项,监管甲方拨入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四)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在丙方已有的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账户户名:XXXXXX,账号:XXXXXXX,开户行XXXXXXXX。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

(三)本项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串用,乙方应建立健全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大额资金使用严格履行联签手续。乙方不得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甲方、丙方的监管。

(四)乙方每月末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

(五)乙方承诺在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在监管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六)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账户主要用于施工当地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民工工资、办公费、地方零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各种税费等。乙方按其上级文件规定比例和当期实际列入工程成本的金额向其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用。

(八)乙方需授权甲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监控。

(九)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建设资金用于哈尔滨枢纽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之前,除经甲方同意上交的管理费之外,保证不抽走建设资金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支付。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为甲乙双方开立账户、资金存储、支取及相关权益文件保管等金融服务,按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管结算账户资金,并协助完成违约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有权拒付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要求。

(三)无甲方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有权拒付乙方结算账户资金的划拨。丙方有权对乙方资金支付用途进行逐笔审核。

(四)协助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因丙方监管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 其他约定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若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若采取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信函发出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

二、甲方可采用下列方式向丙方提交《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1、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2、丙方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三、丙方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四、结算账户在被丙方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资金到账通知书》、《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违约通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九份,正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1: 资金到账通知书(编号:)

(甲方):

兹于 年 月 日乙方的□全额/□第 笔交易资金已由我方监管,该资金监管结算账户的户名、账号、监管交易资金金额,与编号为第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一致。我方已将乙方存入的交易资金(大写金额)予以冻结。特此通知。

XX行:

(业务公章)会计主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业务部门各自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交甲方。

附录2: 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编号:)

XXXX(支)行:

依据第 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授权贵行将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

特此授权。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授权支付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业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录3: 违约通知书(编号:)

(填甲方和/或乙方名称):

兹通知贵方:(填甲方和/或乙方名称)违反了编号为第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请贵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支)行

(业务公章)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其余二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分别交甲方和乙方。

附录4:终止协议通知书(编号:)

银行 分(支)行、□甲方/ □乙方:

根据贵行编号为第 号的《违约通知书》,我方决定终止履行编号为第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特此通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乙方。

附件2: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协

甲方(建设单位): 指挥部(公司)单位地址: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承包人): 项目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银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共同声明条款:

1.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3.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乙双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非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7.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结算账户资金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9.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方监管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终止。丙方无须对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11.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12.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 XX XX 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承建本项工程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资金监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违约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指令。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入乙方专用账户后,无甲方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不允许擅自解冻账户资金。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有关的财务账项,监管建设单位拨入乙方的建设资金是否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保证金使用情况。

(四)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五)如乙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甲方可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裁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采取强制手段从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户户名:XXXXXX,账号:XXXXXXX,开户行XXXXXXXX。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不得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办理农民工工资以外的费用支出,规避甲方、丙方的监管。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工程开工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时起至竣工验收后止,期间甲方根据剩余工程量比例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可逐步授权丙方解冻资金,最后解冻期限为竣工验收后60日止。

(五)乙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后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入专用账户,存款额度为每次拨付工程款的X%(不低于每次拨付工程款的1%)。如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裁定后专用账户资金被甲方启用,乙方必须在10日内同额补回资金。

(六)乙方每月末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

(七)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承诺在专用账户资金托管期间内,不在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在托管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为甲乙双方开立账户、资金存储、支取及相关权益文件保管等金融服务,按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协助完成违约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并有权拒付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要求。

(三)在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按约定足额到账后3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信函向甲乙双方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

(四)无甲方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有权拒付乙方的资金划拨。丙方有权对乙方资金支付用途进行逐笔审核。

(五)如乙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根据裁定丙方凭甲方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生效),将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是否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农民工本人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裁定,甲方协助执行,本协议不指定甲方具有裁定和调解权限。

(六)协助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其他约定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若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若采取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信函发出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

二、甲方可采用下列方式向丙方提交《授权支付通知书》:

1、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授权支付通知书》。

2、丙方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三、丙方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四、专用账户在被丙方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也适用于本协议的附件。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授权支付通知书》、《违约通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九份,正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1: 资金到账通知书(编号:)

(甲方):

兹于 年 月 日乙方的□全额/□第 笔交易资金已由我方监管,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户名、账号、监管交易资金金额,与编号为第 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一致。我方已将乙方存入的专用资金(大写金额)予以冻结。特此通知。

XXXX行:

(业务公章)会计主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业务部门各自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交甲方。

附录2: 授权支付通知书(编号:)XXXX(支)行:

依据第 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授权贵行将监管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

特此授权。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授权支付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业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录3: 违约通知书(编号:)

(填甲方和/或乙方名称):

兹通知贵方:(填甲方和/或乙方名称)违反了编号为第 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请贵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支)行:

(业务公章)业务部门经办人签字: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其余二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分别交甲方和乙方。

附录4:终止协议通知书(编号:)

银行 分(支)行、□甲方/ □乙方:

根据贵行编号为第 号的《违约通知书》,我方决定终止履行编号为第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特此通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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