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试行)_政府采购招标操作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48: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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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根据《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后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申请与核准

(一)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按要求(在文本中或单独)拟定招标方案。

单独报送招标方案的,应填报招标核准申请表,申请内容应与招标方案内容一致。

情况特殊的,应书面予以说明,并在招投标工作开展前及时补办招标核准手续。

(二)必须进行招标又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发改部门报送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三)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核准内容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内容发生调整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发改部门在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项目核准,并在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监察部门。

(五)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市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二、招投标过程组织管理

(六)招标人凭招标核准文件进入招投标市场,并根据招标核准内容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进场交易。

招标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方可发售,招标内容与核准招标内容不一致的,应重新编制。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起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实际招标内容与核准招标内容不一致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不得许可其进入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

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八)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等材料,交纳投标保证金。

(九)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经发改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但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定标工程除外。

(十)招标人应事先以告知书形式通知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办(重点建设项目)、招管办到场监督。

招标人开标前应当核实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是否列入“黑名单”。

(十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从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

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招管办监督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由各方签字确认。

专家抽取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管办监督人员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

(十三)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十四)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标原则。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市重点建设项目需取得重点办同意。

(十五)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发改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招标。

(十六)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经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确认,填写确认书并盖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送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投标承诺纳入合同内容、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

三、标后合同管理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施工、设计、建设、监理四方签字盖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程序;计价签证价款累计超过概算价款的5%,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签证价款累计超过概算10%,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后,经发改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变更按照《赣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施工单位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或预算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项目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不得变更,工期在半年以上确需变更的,执行以下变更程序:

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书面相关材料,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给予变更。变更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变更的,一经查实,申请变更的人员不得变更,差旅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承担,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申请变更人员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业绩等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条件,变更前与变更后持证上岗人员证书同时押在项目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房屋工程主体封顶或市政、装饰工程完成招标工程量的80%后一并退回。

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企业建造师、“五大员”未经允许变更,涉嫌非法转包的,应当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二十一)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标后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市监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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