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之一大学生消费权益 受侵害后放弃维权_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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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一大学生消费权益 受侵害后放弃维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四分之一大学生消费权益 受侵害后放弃维权

2010-03-02 15:50:06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2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称,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后,不采取任何方式的占到四分之一,这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权益受到侵害后不了了之。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联合5所北京高校学生会,共同组织了“消费维权高校行”活动,启动了大学生消费维权状况调查。调查报告以1034份有效问卷作为主要数据来源。

调查发现,遇到过消费权益被侵害的学生反应,权益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产品质量有瑕疵(12.79%),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格(26.95%),虚假宣传(26.5%),售后服务不完善(36.94%),仿冒名优品牌(8.79%)。

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状况并不乐观。在与厂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选择到维权机构投诉和借助媒体力量的学生占到人数的38.12%和35.52%,不采取任何方式的学生占四分之一。调查分析认为,影响大学生维权的障碍中,主观障碍如嫌麻烦的高达71.6%,担心对方不讲道理等畏难情绪的也达到近30%。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分析指出,影响学生维权的客观原因也不容忽视,主要是财力、时间与精力,还有三分之一的学生不知道到什么部门解决。这与目前消费维权机制的效率、成本和社会影响力紧密相关。目前中国消费维权部门的工作效率、学生维权的成本、维权机构的社会影响力都与大学生的消费权益诉求存在差距,是影响其消费维权的重要障碍

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后,同学们首先要做的是掌握好一切有关的证据,如发票等凭证;在拿着证据与商家理论的时候,如果可以协调成功,那就万事大吉,如果交涉不成,那也不要盲目冲动,做些不合理的事情。协商时,最好不要与商家起冲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同学们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这个时候,大部分商家会选择私下解决,因为他们在心虚的情况下会选择息事宁人。当然,要是投诉之后事情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法律就是最后一个解决途径了。

在遇到类似的被侵权的情况时,同学们一定要坚定态度,不能因为被损害的利益比较小或者怕事情解决不了就自认倒霉、忍气吞声。同学们越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权益越是得不到保护。当大家形成了这样一个自觉维权的氛围后,相信商家侵权的事件就会大大减少。

在维权的过程中,必要的法律知识也是大学生们必须要掌握的。虽然现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以前已经大大提高,并且不少高校都在积极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但是还是存在不少大学生缺乏法律常识的情况。如果同学们可以利用法律来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那么事情的解决就会容易得多。

除了这些事后的补救措施,其实提前减少权益受到侵害的机会也是维权的一种方式。同学们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预先了解购买商品的性质,确保购买途径的合理合法性,尽可能减少被侵权的可能性。譬如如果同学们觉得学校哪家打印店或者修车店收费贵的话,就去其他地方消费。为了要省钱并且得到高质量的服务,就不会吝啬多走几步了。又如,如果浙大的同学们不想通过教务网直接订书,而想淘到更便宜的教科书,或者想要出售自己的二手书,可以去cc98上的“书海淘沙”版块去进行书本的买卖。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解决缺书的困难,还可以给卖书的同学提供适当的费用。这样,买卖双方都可以达到目的,何乐而不为?

通过这样的举措,不但可以节省开支,而且也会积极促进大学校园内商家们的竞争,从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要得到充分的消费权益维护,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从自身出发,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勇敢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利用法律等各种有效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论高校大学生权益问题探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4-23 10:16:00 ] 作者:向华 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益 冲突 健全

[论文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和特点,阐述大学生权益与高校管理权之间的冲突的客观事实,提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

一、大学生的权益的内涵和特点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本文要阐述的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大学生角色的特殊性。大学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因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免费上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由是,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者。

其二,大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围绕权益主体自我素质的提高。它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消费者的权益,商品消费者的权益指向是关于物的使用价值,而大学生的权益指向则是大学生作为人的自我质量,即将来立足于社会,能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

其三,大学生权益产生于特殊的行为之中。大学生的权益是产生于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特殊行为之中,而这种教与学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双向性的教育教学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冲突

学生权利是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可以分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两种类型。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高校出于管理学生的需要,必然要对高校学生的生活进行管理,制定有关作息时间、就寝制度、学生交往制度等有关日常生活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学生有规律地生活,从而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习效率是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这类规范又直接与学生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有密切关系。学校制定的这类规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与学生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相冲突。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冲突:

1.高校对学生的生活起居的管理权与学生居所(宿舍)不受侵犯权、隐私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宿舍是学生长期生活、学习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的居所无异,大学生对其宿舍内物品的摆设、卫生、被褥的叠放、室内的装饰等有自由安排之权利。他人包括校方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侵入。另一方面,高校为维护有序的校园秩序,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设施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订立制度,为贯彻落实宿舍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进行的检查,应属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范畴。实践中,高校管理者为了保证宿舍的整洁美观,对学生宿舍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以检查宿舍卫生、安全等为由,进入学生宿舍,这就可能导致学生宿舍不受侵入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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