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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目录》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6]9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目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鲜蛋类产品、活畜禽类产品、生鲜乳产品类认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已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四)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五)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形式需提供农户名单、养殖数量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注:该类产品包括:鲜鸡蛋、鸡胚、鲜鸭蛋、鲜鹅蛋、鲜鸵鸟蛋、鲜鹌鹑蛋、鸽蛋、生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活鸡、活鸭、活鹅、活鸵鸟、活火鸡、活鹌鹑、活鹧鸪、活鸽、其它饲养特种活禽、生鲜牛乳、生鲜羊乳、生鲜马乳等。
二、申请咸蛋类产品、其它奶类产品、蜂类产品类认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已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4、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五)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形式需提供农户名单、养殖数量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认证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注:该类产品包括:咸鸭蛋、皮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奶、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蜂胶等。
三、申请肉类产品认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已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猪肉产品必须提供)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四)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五)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形式需提供农户名单、养殖数量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养殖基地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需提供与屠宰厂签订的“屠宰加工协议书”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认证报告》(由工作机构提供)注:该类产品包括:猪肉、猪肝、牛肉、鹿肉、羊肉、驴肉、马肉、兔肉、鸡肉、鸡副产品、鸭肉、鸭副产品、鹅肉、鹅副产品、火鸡肉、火鸡副产品、鸵鸟肉、鹌鹑肉、鹧鸪肉、鸽肉、其它饲养特种禽鲜肉、毛肚等。
四、申请产品扩项认证
需提交上述类型所列材料中的(一)、(三)、(五)、(六)、(七)、(八)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五、申请复查换证
需提交上述类型所列材料中的(一)、(五)、(七)、(八)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关于印发《畜牧业养殖小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
(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要求》和《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
日期:2007-7-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适应畜牧业养殖小区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行为,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6]9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了《畜牧业养殖小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一)和《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补充要求》(附件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畜牧业养殖小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畜牧业养殖小区作为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除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一体化认证申报材料目录》(农质安发[2007]8号)中“公司加农户”申请形式的要求提供农户名单、养殖规模以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等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养殖小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二、养殖小区主管机构确认小区负责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三、养殖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养殖小区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