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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化企业废气规范化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04-06-03 20:04:00 点击数:991 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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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4554—93);
5、前苏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其它环保法律法规。
二、规范化验收标准
(一)建立健全机构、制度和方案
1、建立废气规范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制定近远期工作方案并报各地环保部门(市环境保护重点企业须同时报市局);
3、经专家论证的废气规范化整治设计方案;
4、制定进一步削减废气污染物总量的计划并予以落实。
5、建立废气事故性排放应急机制和预案,建立污染预防机制;
(二)控制废气产生和排放的各个环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主要废气的产生设备和部位基本达到以下要求
——离心分离设备:采用密闭或半密封设备替代敞口式设备。
——抽真空设备:淘汰水冲泵,采用水环泵、W型往复真空泵等密封性较好的设备,对于有低沸点的溶剂的反应过程,宜采用液环真空系统。
——溶剂回收设备:采用板式冷凝器等高效设备替代列管式冷凝器;对于高沸点溶剂采用水冷或5℃冷冻水冷,对于二氯甲烷、丙酮等低沸点溶剂,要再采用-10℃~-15℃冷冻盐水进行深度冷凝,然后采用活性炭或者炭纤维吸附回收,各类溶剂回收率至少要达到90%以上。
——干燥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溶剂或者废气收集后回收有效成分。——物料贮存:溶剂类物料、容易挥发的物料(氨、盐酸、硝酸等)采用贮罐集中供料和贮存。
——投料方式:生产过程中投料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避免采用真空抽料。
2、须进行规范化整治的废气污染源。
企业必须对产生废气污染物的储运、装卸、投料、反应、精制、烘干、废料回收等各生产过程及部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主要有反应釜排气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冷凝过程产生的驰放气、抽真空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储罐的呼吸气、压滤和甩滤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卸料和投料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烘干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暴露在空气中的挥发性物质的自由挥发、以及事故性排放的废气。
3、企业必须对各个环节产生的二氯甲烷、DMF、乙酸乙酯、邻二氯苯、甲酸乙酯、丙酮、甲苯、甲醇等有机气体以及氯化氢、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等酸碱性废气污染物进行治理,废气污染物和恶臭指标要达标后方可排放,具体须控制的指标由经专家论证的规范化整治方案确定。
4、以上主要产生废气污染物的设备和部位必须建设相应符合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经适当预处理后,再集中收集,经吸收、吸附、焚烧等多级处理达标后排放。
5、废气处理可采用以下工艺和方法。
——水溶液中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废气治理。对低沸点易挥发溶剂可采用冷凝回收与活性碳纤维吸附回收相结合的方法。
——无组织废气或酸性废气收集后的处理可采取水、碱液两道喷淋和VOCs处理技术相结合的处理工艺;碱性气体可采用水或稀酸液进行吸收处理。
——对于处理规模大、污染物浓度较低、无回收价值的废气处理,可采用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催化氧化法、燃烧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废气处理工艺。
6、每个企业设置不超过3个规范化的规范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相应的标准,避免变分散排放为集中排放,产生二次污染。
(三)其它相关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1、进行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调整,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产品和工艺以及设备;
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废气规范化整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5、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通过废气规范化整治的技术和专业培训,并制订企业内部的相关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