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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二、校车标牌核发需知
1、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表(到车管所6号窗口或源头管理办公室领)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或校车许可审批表);(5)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运行方案中应含规定的附表:1-4)
3、教育局提供
(1)2013年上半年通州区校车申请统计表
(2)2013年上半年通州区学校(幼儿园)校车情况统计表
三、办理程序及告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2、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3、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4、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5、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