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区分及定义_施工质量事故级别定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42: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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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区分及定义

工程质量问题的定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发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反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

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

满30万元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三

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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