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 、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根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近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在碰到一些法律题目时,经常手足无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定趋势,希看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把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在精神医院医治的精神病人,遭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侵害,单位有错误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错误”是指行为人实实施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感其行为的侵害后果,而希看或放任这类侵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留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恳,例如,对侵害后果应当预感到而没有预感到,是未合谨慎;预感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免,是未合勤恳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留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定有没有错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职员责任时,坚持“仔细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错误的衡量标准。     错误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回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侵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错误。这里特别应留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制止的行为,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侵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常常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辩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错误原则,则没必要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错误,若不能证明自己无错误则推定为有错误。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分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职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