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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如何执行
作者:禹州法院 吴拥军 郭艳华发布时间:2004-11-07 09:30:2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杨某某(女)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禹州市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两人离婚,婚生女何晴晴(现已6岁)随杨某某生活,抚养教育费由杨某某自理。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拒不将何晴晴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何某某将何晴晴从学校领出,跑到河南西部灵宝市某亲戚家躲避执行。禹州市法院执行人员到灵宝市后,经过做何某某及其亲戚的思想工作,何某某的亲戚将何晴晴交给杨某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标的是财物和行为。对离婚案件中交付子女的执行是对行为的执行。对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抚育的判决内容的执行,不是以子女作为执行标的的,子女不是父母的财物。这类案件的执行是以子女的抚育作为执行对象的。该类案件执行的特殊性表现在:法院无法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可能委托其他单位或公民履行义务,更不能直接从被执行人身边将子女强行抱走交付申请执行人,以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对此类案件,可采取对被执行人或其家属说服教育的方式,使被执行人交出孩子。拒绝交出的,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离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条件发生变化,子女归另一方监护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子女已具备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并作出与原判决不同的选择的,执行人员可以建议当事人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诉讼期间,原执行案件可以中止执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