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重点_财经法规第二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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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整理重点

支付结算重点

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3)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体工商户)、个人(4)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1、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通过“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行用卡)和三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进行的。

3、票据无效的情形:

1、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

3、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

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4、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7、现金适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说明:

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

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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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3—5天 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为5—15天。

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期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限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 当日 送存开户银行。(送存有困难的,开户行确定送存时间)。(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 不得坐支。

(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 写明用途,由 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签字,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6)开户单位“七不准”,(见教材66页2中内容,如: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7)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和市场急需,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8、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9、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0、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11、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12、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13、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1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15、实行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6、(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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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7、.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8、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9、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企业法人、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20、基本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及唯一性进行审核。

21、(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核准制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备案制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3)专用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e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f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g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应备案。

(3)临时存款账户为核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数量:临时机构:1 个;异地临时经营活动:1 个。建筑施工及安装多个项目:不超过合同数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2、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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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24、对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的处罚见P85-88表格

25、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

26、票据的法律特征A、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 B、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D、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E、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 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F、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记名票据,背书方式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7、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8、提示付款——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付款。支票10日。本票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缶承兑人提示付款。

29、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30、票据签章的效力

(1)出票人 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承兑人、保证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1、票据记载事项:出票日期,金额,属于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2、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项收款人名称。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不得挂失支付。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3、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34、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5、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

36、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

37、信用卡:(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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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8、信用卡的使用: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9、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计算档次。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4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42、签发汇兑凭证。

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43、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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