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知识点_财经法规第五章知识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41: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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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没有做笔记。

一、选择题

1、支付结算,广义的支付结算即包含现金结算也包含银行转账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只包含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的支付结算是狭义的,即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与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多选题

1、支付结算的特征: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融机构进行(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的不同);是一种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分行制度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依法进行(主体是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4、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6、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7、票据的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8、票据当事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9、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10、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是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是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3个月。

11、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2、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3、票据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后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4、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多余的金额应该退还给付款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银行本票都无效。

支票: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15、票据丧失及补救。挂失止付,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范围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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