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_项目在线跟踪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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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项目在线跟踪管理系统”。

从2000年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进,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为了系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及其面临的问题,课题组在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可以说,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暴露的矛盾和问题也是突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00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1年,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2002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2002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2000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日,中发[2000]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200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4日,国发[2001]5号),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除强调坚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外,明确提出“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经过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2、将“如何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强调“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在2000年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简并、调整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税率,并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烟叶、牲畜产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收购环节。

4、关于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缺口问题。国务院明确,“可以由乡镇财政适当补贴,也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5、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问题。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属于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

6、进一步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学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7、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县财政予以弥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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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撤并与机构改革和干部精简

1、乡村撤并。在配套改革中,乡村撤并是力度最大的改革措施。其中有的地方是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进行的,有的地方是为了给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创造更好的条件先期进行的。从全国看,到2001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4580个,减少10.24%,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8172个,减少3.82%;从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看,到2001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3443个,减少10.32%,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7701个,减少4.67%。从乡镇撤并工作力度较大的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五省看,到2001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2525个,减少29.3%,分别减少21.2%、33%、20.1%、36.5%和28.5%;从行政村撤并工作力度较大的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四省看,到2001年底,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2127个,减少17.8%,分别减少33.6%、40.5%、5.4%和2.75%。江苏省乡村撤并工作力度较大,到2001年底,乡镇总数由1999年底的1922个减到1287个,减少635个,撤并率为33%,行政村总数由1999年底的34903个减到20782个,减少14121个,撤并率为40.5%。从对江苏省3个县市的调查情况看,其乡村组撤并力度更大。溧阳市36个乡镇合并为18个镇,减少了50%;565个行政村调整为291个村和7个居委会,合并率为48%,村均行政区划面积由调整前的2.43平方公里增加到4.61平方公里,平均人口由1081人增加为2050人。宝应县30个乡镇、427个行政村、5108个村民小组调整为16个乡镇、253个行政村和2909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47%、41%、43%。沭阳县713个村委会(居委会)、6237个村民小组调整为472个村(居)委会、3696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了33.8%、40.7%。安徽省五河县的村组撤并率分别为49%和44%,村干部减少65%。贵州省湄潭县行政村和村干部数量都减少2/3以上(见表1)。表1 江苏三县市、安徽五河县和贵州湄潭县乡村组撤并情况表乡 镇 行政村(居委会)村民小组 村、组干部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精简 减少%溧阳市 36 18 50 565 298 48---------------------宝应县 30 16 47 427 253 41 5108 2909 43 7071 3600 3471 49沭阳县---------713 472 34 6237 3696 41 7864 3297 4567 58五河县---------438 225 49 3122 1756 44 3192 1125 2067 65湄潭县---------369 120 67---------1746 484 1262 73注: “---”为缺乏数据。

2、改革机构、精简干部。各省在乡村撤并过程中加大了机构改革、干部精简力度。江苏省确定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标是,撤并1.7万个乡镇事业单位,精简分流事业人员11万多人。现已减少7000多个机构,精简分流人员4万多人。溧阳市将每镇原有18个事业机构调整为9个,人员编制总数由2061个缩减到1221个,减幅为40.8%。沭阳县37个乡镇的659个事业单位减少129个,减少了20%,人员由3255个(不含中小学),减少到2806个;将乡镇的文化站、广播站合并为文化中心,将畜牧站、林果站、水产站、桑蚕站合并为多种经营管理站,乡镇卫生院改革为民办民营。宝应县对乡镇基层站所采取了四条改革措施: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对农科站、农经站、文化站、卫生院等过去由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层站所,下放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以解决“上面管不好,下面管不了”的问题;二是合并有关站所,保留农科站,农机站与水管站合并成立水利农机管理站,企管站与农经站合并成立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兽医站、林业站、桑蚕站、水产站合并成立林牧渔业技术指导站;三是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编制的标准按其服务范围的大小和服务内容确定,农科站、水利农机管理站、林牧渔业技术指导站按服务面积每1万亩确定1.5名,经管站按每两个行政村确定1名;四是强化劳动人事管理:全县清退2220名临时聘任人员,对在编人员实行公开竞争上岗,落聘人员分流到企业单位或实行待岗制度,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管,凡缺编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同时,溧阳、宝应、沭阳三县市在村组撤并过程中分别精简村组干部1294人、3471人、4567人,宝应、沭阳的村组干部精简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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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消费税比照增值税计算镇级财力。②支出范围。镇财政支出包括:在镇的行政、司法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文化、卫生、广播、财政、计划生育、民政、经管、统计、渔政畜牧等。(2)核定收支基数。①收入基数:以2000年收入实绩为体制基数,按核定递增比例计算执行期 各年收入基数。②支出基数:以2000年市财政按标准下达各镇财政的各类人员经费包干支出指标和超收返还形成的支出为体制基数,按核定递增比例计算执行期各年支出基数;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增量形成的支出,不按核定比例递增。(3)收支挂钩。①定额上解或补助:对测算财力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镇,实行定额上缴;对测算财力数小于支出基数的镇,实行定额补助。执行期内,各项增支自行消化。②递增上解或补助:镇财政收入递增所得的财力增加数与支出递增增加数之差,作为镇递增上解或补助数;超过递增比例增加的收入形成的财力镇自留,形成的支出不进入下年支出基数;达不到递增比例影响市级财政财力的,用镇自有财力赔足。③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转移支付办法需要镇匹配的财力,实行体制内上交。④省集中20%财力的计算: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市对镇按财力增加部分集中20%,统一上解省财政。(4)几个单项财力分成办法:①耕地占用税镇留成15.2%用于建立农发基金;②契税收入市镇三七分成;③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害减免年终由市与镇统一结算。(5)增减人员经费的办法。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人员进出,市财政于次年按一定标准核增(减)相关镇的支出基数。

3、会计集中核算与会计委派制相结合的财务管理制度。为有效地对县乡村财务进行管理,江苏省沭阳县、宝应县和溧阳市都加大了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沭阳县在1998年超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会计委派制和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等系列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成立了县乡会计核算中心,全面实施了以集中核算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发放工资、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统一办理财务公开和政府采购。一是县会计核算中心对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国库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二是乡会计核算中心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财务收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乡村财务统管”;三是对教委系统实行系统内集中核算;四是对城区医院、部分学校和有成本核算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实现了“管理一个渠道,收支一个口径”。各村也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专户储存、专户使用,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监督管理。宝应县、溧阳市也成立了乡镇会计管理站或会计服务中心,对不同单位分别实行会计委派或会计代理制,并对村(居)委会财务普遍实行村账乡管。另外,安徽省五河县进行了县乡财政公共收支制度建设试点。主要做法是,以综合预算编制和管理改革为基础,以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为重点,以预算统编、会计统配、国库统付、采购统办为主要内容,做到预算内外“收入一个口径,管理一个渠道,支出一个漏斗”。一是实行预算统编,即在界定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实行全面综合预算,规定单位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根据单位预算情况与财政供给能力安排拨付;二是实行国库统收统付,即所有财政性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实行收入征管与收缴分离,变多头收缴为国库金融部门统一收缴,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经费使用与拨支分离,变多层次分散拨付为财政集中及时统付,支出直达个人或商品劳务供应者;三是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会计统配,即在单位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会计,改变资金结算和财务核算方式,在县乡两级分别建立会计中心,全面代理各单位的资金结算、财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四是改革单位采购制度,实行采购统办,即取消单位自行采购,县乡分别建立采购中心,单位所需商品和劳务,一律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或定点采购。

(三)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1、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政策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各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统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作用和能力,发挥关键性作用,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使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地(市)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所辖县(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对财力不足、发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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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支付抵扣农业税和其他上交任务。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中央和省两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全部用于补助乡村两级,其中必须划出15%的资金用于村级开支。但事实上,落实到乡村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只是账面上的。以苏北某镇为例,县财政给该镇119万元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被县财政用于抵扣乡镇政府应上划的400万元教师工资;该镇在做账时将上级转移支付的3万元用于对村级的转移支付,用于抵扣村里的税费尾欠。村级组织面临资金困境,有其政策和体制性原因:第一,“税改”政策使村级收入下降幅度最大。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农村税费改革后,作为村级资金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虽然国发[2001]5号文件允许各地“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但从2002年以省为单位进行的试点情况看,除山东和自费改革的上海、浙江省以外,其他17个省区执行的都是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有关统计表明,改革前的1999年,这17个省区由农民负担、属于政府的法定收入有农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屠宰税、乡统筹、教育集资等5项,合计总额为461.4亿元;由农民负担、属于村级组织法定收入的有村提留一项,合计总额为162.6亿元。改革后,这17个省、区测算的数据表明,在取消屠宰税、乡统筹、教育集资以后,由农民负担、属于政府收入的有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2项,合计总额为292.5亿元,相当于改革前5项合计总额的63.4%,减收1/3左右;由农民负担、属于村级组织收入的有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正税附加”,总额为57.2亿元,相当于改革前村提留的35.2%,减收近2/3。第二,县级财政对乡级政府的综合结账。一般地说,县级财政给乡级政府下达的财政、税收计划和上解计划,要由乡级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完成。其完成程度,一是取决于财政、税收计划的真实可靠性,是否有足够的税源,二是取决于有关部门的税费征管力度,能否“据实”征收。所谓“县级财政对乡级政府的综合结账”,就是指,因没有足够的税源,或者没有“据实征收”,使一些部门完不成征收和上解任务,形成缺口,县级财政就要求乡级政府综合平衡、补足,由乡级政府与县级财政一并结账,完成上解任务。填补缺口的办法,一是挤占、挪用其他资金(包括“村有乡管”的集体资金),一是用县级财政给乡级政府的应拨款(包括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抵扣。也就是说,不少地方都没有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而是“县把缺口留给乡、乡把缺口留给村”。第三,“村有乡管”提供了方便条件。在农民税费尾欠和财政资金“刚性”结算的双重挤压下,村级面临巨大的资金困境。这种不利局面,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一是村级组织缺少运转资金,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甚至可能导致村干部“撂挑子”和村级组织瘫痪,直接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二是要维持村级组织运转,村干部一定会想方设法增加村级“收入”,要么加码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最终抵消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上取得的巨大成效;要么挤占、挪用“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等其他村级资金,直接影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么靠举债度日,形成新的债务黑洞。三是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农民的“税外”负担与对农村公共品成本的分摊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基本可以分为3个部分,一是属于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属于村级资金的“两税”附加、“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三是经营性收费。按政策规定,农业两税及其附加要由乡镇财税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收取,经营性收费要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收取。但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让农民承担“税外”负担和分摊公共品成本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1、农民的“税外”负担项目多、数量大。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20个省份,除了向农民收取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外,多数省份都收取了“两工以资代劳”款、“一事一议”筹资,且数量较大,仅“以资代劳”款就达154.8多亿元,相当于两税附加的近1.45倍。除此之外,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地区还要农民交纳学生捐资助学款、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以及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从表2(附后)可以看出,2001年和2002年,A县农民承担的农业两税附加合计分别为1073.41万元、1068.24万元,“一事一议”筹款分别为1324.79万元、1296.62万元,“以资代劳”筹款分别为1232.12万元、1224.96万元,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筹款分别为859.57万元、906.83万元,服务代办费筹款分别为3271.71万元、3498.78万元。也就是说,A县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和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金3项合计数,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总数的3倍以上,同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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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服务代办费总数也是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的3倍以上。另外,该县村级组织还要负担计划生育经费150万元。

2、“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的跨村平调使用。从调查情况看,对上述两项资金,很多地方都采取由乡镇统筹大部分资金进行跨村平调使用的办法,甚至有的地方在乡镇统筹跨村平调使用的同时,还有由县级统筹一部分资金跨乡使用的现象。在江苏某县一村收取的“以资代劳”款中,每年要被县里拿走3万元(相当于总额的近50%),用于县城道路建设。按照苏北某县的规定,农民交纳的“以资代劳”款,要上交50%给县里,用于跨乡镇的水利和公路工程建设;据该县一镇委书记介绍,2001年,该镇“以资代劳”款35万元,上交县里14万元(赖掉3.5万元),2002年恐怕要上交13万元(总额26万元的50%)。据江苏某镇镇长介绍,近两年该镇收取的约50万元的“以资代劳”款,全部被市里拿走,用于疏通河流工程。湖北监利县某乡为在3年内实现村村通路,将各村收取的“一事一议”款中的一部分(10元/人·年),交乡里统筹使用。

3、经营性收费按人或按地平摊,并由乡村干部负责与农业税一起“搭车”征收。从调查情况看,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这些费用的收取并不是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对象性”原则、由服务者向受益者收取,而很多地方都是在年初将其与农业税征收计划一并下达到乡镇政府,然后由乡镇政府作为任务再分解下达到村,由乡村干部负责催收(有的地方美其名曰“服务代办”),陆续上交到有关部门。同时,在乡村干部帮助收取服务代办费时,基本都是按照土地面积或人头分摊的。苏北某县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旱地3元/亩,水田12元/亩,经济田8元/亩;苏中某县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提灌区8元/亩·年,直灌区18元/亩·年,抗旱排涝费的收取标准是30元/年·亩;湖北监利县某乡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15元/亩。

4、其他收费行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民收取“积累金”。据调查,这一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苏中某县规定,为了在社区范围内“公平负担”,凡户口在农村社区并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都要按一定的标准向村集体交纳积累,标准是,凡一年在二三产业就业4-8个月者,每人每年交30元,凡一年在二三产业就业8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年交100元。2001年和2002年,该县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收取的“积累金”分别为859.57万元和906.83万元。其中一个被调查村的收取办法是,对在本地就业的近200人,按工资的2%扣除,每人每年约80元,一年能收1.3-1.4万元;对外出就业者,每人每年收50元,一年能收约6000元。二是向中小学学生收取“捐资助学款”。调查发现,虽然这一现象不多,但比较典型。江苏某县规定,税费改革后,学生捐助款生均收取150-300元/年左右,没有学生的农户不交。收取办法是,由学校印好“自愿捐助书”,由学生家长在其中的“自愿捐助”处签字并“捐款”,不交款者不准其子女入学,该项费用由学校代收后交给教育主管部门。2001年该县全年收取这项费用总额达到3400万元(这还不包括学生交纳的大约1732万元学杂费),该县某镇2002年将向每位学生收取150元。上述现象的发生,有政策性原因,也有操作性原因。主要包括:第一,新的农业税收入大都进入乡镇干部工资专户,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资金来源。按改革试点的政策规定,原来乡统筹的大部分开支都要纳入乡镇财政的开支预算,但由于县乡财力下降,那些以农业税收入为主的乡镇,要实现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目标,那就首先要保证干部工资。大部分试点乡镇的农业税收入都被上级要求统一纳入工资专户。但典型调查显示,即使是加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也难以保证干部工资全额发放。从而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财政资金来源。因此,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基层政府组织向农民转嫁公共品供给成本就不可避免。第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公共品供给主体不明确。以乡村道路建设为例,政策规定,取消乡统筹以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问题是,什么是“村级道路”,什么是“乡级道路”;“村级道路”是否包括“村际道路”;“乡级道路”是否包括“乡际道路”,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政策说明。因此,各地在具体安排道路建设资金时,因难以界定资金供给主体,出现一些扭曲的政策安排。江苏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通往行政村的村级道路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讨论协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乡镇可给予适当补助。县城通往乡镇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予以补助”。这一规定,一是明显地将“村际道路”纳入“村级道路”的范围,并将其建设资金的供给主体确定为农民,这就为乡镇政府在全乡镇范围内平调使用村级“一事一议”道路建设资金和“两工”及其“以资代劳”款留下隐患;二是没有明确县乡政府是“乡级道路”的资金供给主体,县乡两级财政只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资金补助”的责任,这说明,农民仍然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筹资筹劳”的责任,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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