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异地搬迁实施方案”。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文件 县委办〔2012〕71号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
《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走好“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之路,加快农民下山转移步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开化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2011-2013)》、《开化县异地搬迁规划(2011-2015)》和《关于推进整村搬迁与退宅还耕的若干政策(试行)》(县委办[2011]19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工作。下设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办,以下简称县异地搬迁办),具体负责全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异地搬迁安置地主要为五个县级脱贫小区,分别为城关镇东城脱贫小区、工业园区民工公寓、华埠民工公寓、马金后山脱贫小区、池淮星口脱贫小区。各小区的业主单位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
第四条 异地搬迁,包括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村搬迁范围,指地处我县境内的高山、深山、远山、库区自然村或地质灾害隐患区(经省级国土部门认定)的农户;
2、零星搬迁范围,是指我县境内整村搬迁范围以外的农户。
第五条 异地搬迁条件。
1、整村搬迁条件:整村搬迁范围内整个自然村或自然村内连片3户或3幢房子(含)以上、且连片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统一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退宅还耕的区块。
2、零星搬迁条件:整村搬迁范围以外的自愿永久放弃现有全部的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搬迁安置到县级脱贫小区的农户。
第二章 资格认定与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到县级脱贫小区安置:
1、现居住地在整村搬迁范围内,愿意限期拆除原住房并签订退宅还耕协议的农户;
2、整村搬迁范围外的农户,自有全部住房产权与整村搬迁范围内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的房屋产权实现置换,并愿意限期拆除置换后取得整村搬迁范围内的全部住房;
3、现居住地在地质灾害隐患区范围内,愿意限期拆除原住房并签订退宅还耕协议的农户;
4、自愿拆除原住宅、宅基地收回村集体,并放弃在原居住地建房的整村搬迁范围外农户;
5、至报名截止日期没有私有住房,主要依靠借居、租赁等形式栖身的农户(以下简称无房户);
6、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所需安置的农户;
7、经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认可的其它农户。上述各项中整村搬迁、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所需安置的农户享有优先安置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人员),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1、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且有私房的农户;
2、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3、在城关、华埠、马金和池淮等四大集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建有私房的农户;
4、除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员以外,在2011年1月1日后将户籍迁入异地搬迁范围内的人员;
5、异地搬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
6、至异地搬迁报名截止日下落不明满二年(以法院公告为准)的人员;
7、在异地搬迁报名截止日之前已死亡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附原住房自愿拆除承诺书),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初审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初审合格的对象,凭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实地复审、丈量、拍照建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异地搬迁办公示和审批。所审批的对象同时报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安置方式与条件
第九条 异地搬迁农户可以自主选择安置地和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分为公寓房安置、联排房安置、货币安置等3种。其中东城、园区、华埠等3个小区采用公寓房安置,后山、星口等2个小区采取公寓房与联排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条 选择联排屋安置的异地搬迁农户,家庭在册农业人口必须在2人及2人以上。家庭在册农业人口为1人且未满60周岁,在整村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并愿意限期拆除,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进行退宅还耕的,可以按成本价申请购置5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公寓房。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对象仅限于符合整村搬迁条件,放弃在五个县级脱贫小区安置,放弃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权利,而选择在县城规划区购买商品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进城与已购商品房的直系亲属同住的农户,以核定的家庭在册农业户口为基数,一次性按28000元/人给予补助,其它补助政策均不享受。
第十二条 每户异地搬迁农户限购一套安置房,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1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其中公寓房人均享受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成本价,购房面积超家庭核定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核定价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采用联排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数为4人以上(含4人)的农户不超过90平方米,3人的不超过80平方米,2人的不超过7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民工公寓、华埠民工公寓原则上优先安置异地搬迁农户,小区中7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的公寓房可以安置在上述两地务工(至报名截止日期已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满二年)且不愿拆除农村原有住房的本县农民,房屋销售价由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参照周边房价研究确定,但不得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与户型配置
第十四条 县级脱贫小区安置房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多方筹措、市场运作、自求平衡”原则,自行负责投融资和住房工程建设,安置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成本价由业主单位测算后报经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寓房全部实行统建,先按划拨方式向业主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业主单位在交付安置房后一年之内,统一补办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户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公寓房主要分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等4种安置户型(其中园区有低于5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
第十六条 联排房由业主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统建或自建,若选择自建方式,建房地基实行竞价择位。如果由安置户自行建造,则必须由业主单位统一提供设计图纸,按图纸建造,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方案(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和材质等严禁更改),并确定建设时间。联排房按国有划拨方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需上市交易的,建房户应自行到国土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联排房按建筑占地面积分为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三种类型。
公寓房和联排房的各户型(类型)配置比例由各脱贫小区按照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但安置户数和人数不得少于原规划户数和人数。
第五章 原住房处置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必须在交房或交建房宅基地前无条件全部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对联户房暂时不能拆除的,异地搬迁对象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住房拆除协议,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备案,待条件成熟后予以无条件拆除。第十八条 对已签订过原住房拆除协议或作出拆除承诺而拒不限期拆除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单,仍不执行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该农户承担。
第十九条 异地搬迁对象的原住房宅基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组织复垦。复垦后新增耕地所有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同等条件下,规模经营农户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六章 资金补助与筹措
第二十条 异地搬迁对象可按家庭实际人口享受以下补助:
1、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安置在县级脱贫小区或中心镇、中心村等脱贫小区(点),限期拆除原住宅并签订退宅还耕协议的,给予5600元/人的补助。该项补助资金来源于省下山脱贫专项资金,补助将依照省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非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搬迁对象不享受该项补助。
2、符合整村搬迁条件、安置地在五个县级脱贫小区、宅基地统一收回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行退宅还耕的安置对象,可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整村搬迁补助。
3、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安置对象在不同小区购置公寓房的,可享受购置公寓房补助。各小区购置公寓房补助标准为:东城小区8000元/人,园区、华埠民工公寓4000元/人;星口、后山小区3000元/人。不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安置对象以及购置联排房的安置对象,不享受该项补助。
4、拆除原住宅奖励补助:泥木、砖(石)木结构的住宅,按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分别按4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框架结构的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附属用房不予补助。
5、宅基地收回奖励补助: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按30元/平方米计算。
6、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900元/户。
第二十一条 拆除原有住房的不同异地搬迁对象安置和补助标准(以下1—4项所述农户不含无房户和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所需安置农户):
1、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整村搬迁农户,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1—6项当中相对应的补助政策及成本价购房。
2、非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整村搬迁农户,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2—6项当中相对应的补助政策及成本价购房。
3、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零星搬迁农户,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1、4、5、6项当中相对应的补助政策及成本价购房。
4、非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零星搬迁农户,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4、5、6项当中相对应的补助政策及成本价购房。
5、无房户,享受县级脱贫小区成本价购房政策,但不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1—6项当中相对应的补助政策。
6、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所需安置的农户,享受县级脱贫小区成本价购房政策,其中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农户还可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1项的补助政策,非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农户不享受本办法第20条中1—6项当中相对应的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两级实施退宅还耕可获得以下奖励:
1、宅基地复垦,按立项后的实际实施面积,并通过验收后,分别以2000元/亩、4000元/亩标准给予所在乡镇、村工作经费补助;
2、用地指标按净增耕地面积的10%提取,由整村搬迁所在乡镇自行安排使用。净增耕地面积是指复垦面积减去新安置地的分摊土地面积之差。
3、复垦面积扣除新安置地分摊土地面积和奖励指标面积后,按5000元/亩、10000元/亩标准对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4、整村搬迁到县级五个脱贫小区的,县政府按每户1000元标准奖励给整村搬迁所在乡镇。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安置对象以乡镇为单位,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原房屋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消或变更证明,向县异地搬迁办申请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1、调查核实。由所在乡镇组织人员进行实地丈量和入户调查,逐项确认享受人口和补助面积。
2、编制清册并公示。根据实地核实情况,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编制安置对象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并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乡镇对发放清册的真实性负责。
3、审核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异地搬迁办进行县级抽查,抽查核实通过后,通过县级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审批,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联合下发通知,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安置对象和有关乡镇、村。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方式发放:
1、购买公寓房或联排房的,在签订购房协议并交清首付款后,按最终核定的补助金额予以补助,核定的补助款可直接用于抵扣房款。
2、在县级脱贫小区内自建联排房的,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按最终核定的补助金额予以补助。未通过验收、违规建房或者拖延工期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补助,停止办理产权手续,直至整改通过为止;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对象,经县异地搬迁办审核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第八章 安置户享有的基本权益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户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1、县国土、住建部门在异地搬迁安置房屋权证相关证件上要注明“异地搬迁安置房”字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2、异地搬迁农户的子女入学就读、医疗卫生,享受迁入地居民(农民)的同等待遇。
3、农民搬迁后不享受迁入地村集体的生产资料和资产分配。农户下山前与原居住村签订协议,依法继续享有原居住地的山林和土地等承包权益。鼓励农户将原承包山和承包田进行流转。
4、制定出台安置小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异地搬迁农民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工资性收入。出台安置小区来料加工扶持政策,各安置小区都要配套一定面积的来料加工场所,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
5、金融部门对异地搬迁户给予信贷优惠。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异地搬迁对象取得建房地基后,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一年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按原价收回(不计利息),另行安排使用。已缴购房款的搬迁农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或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的,由业主单位退还农户已缴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异地搬迁过程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异地搬迁办五年内不予受理、审批。异地搬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建房地基和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将建房地基和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予以收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责任追究并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被列为整村搬迁范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安排康庄工程、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基建项目,同时不再安排宅基地新建房屋。
第三十条 各县级安置小区的业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安置办法,报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到县级脱贫小区以外的乡村脱贫小区(点)安置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但符合省规定下山脱贫条件的,可享受省级下山脱贫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乡镇、工业园区办事处根据实际分别制定,报县异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县异地搬迁办负责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