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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境内居民企业2011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
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出租财产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其他资料:企业当年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单独归集记账发生额80万元,尚未计入期间费用和损益;已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计算企业2011年度的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000+10+1.7+60+10+2+50-1000-100-500-205-45-40-80=163.7(万元)
(2)计算企业2011年度的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2000+10+1.7+60+10=2081.7
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52万元
2万元国债利息以及50万境内居民企业分回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 ②(2000+10)×5‰=10.05(万元)•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63.7×12%=19.6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19.64万元,超限额0.36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的10万元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2万元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2.36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研究开发费用可加扣50%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63.7-2-50+98.5+69.95+12.36-80×50%=252.51(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52.51×25%-50=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