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材价格及人工费异常波动对建筑业发展影响的调查及建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施工人工费调查报告”。
关于建材价格及人工费异常波动对建筑业发展影响的调查及建议
1、建筑施工企业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是建材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市场一直维持在以前价格的水平或略有波动,施工企业履约是没有问题的。
2、建材价格人工费的猛涨已不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双方合同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市场价格波动进行预测,上涨或下跌5%左右,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在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无权求调高价格,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但建材、人工涨价幅度超出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测和承受能力,这已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是一种不可抗力的情况。3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公平的。
4建材市场通胀已构成(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希望依照“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变更原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严重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原合同已经签订,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情形,此种情形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因所引起,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严重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情况,完全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建材价格通胀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建材、人工价格猛涨超出了一般正常建筑施工的预测。
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办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对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认可。该纪要指出:由于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明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建材及人工费补差是有文件依据的。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规定,(2)指导性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必须执行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性意见,发文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既合情,也合理,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维护了公平公正,全省、全市都应执行。对指导性意见应理解为,其文件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是必须执行的,执行中允许有一定的弹性,给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协商、调整的余地,并不降低他的执行力,更不能拒绝执行。
5、目前建材市场变动频繁,特别是切体类材料价格调幅度很大。因此建议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讲调整价格的主材品种范围扩大,包括安装材料(电线、电缆、母线槽等),同时把人工工资也列人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