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优发文_推优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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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食药职院团【2011】?号

关于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团总支、各班团支部: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团员青年的纽带和桥梁,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是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使命,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更好地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接受锻炼和考验,争取成为无产阶级先锋战士。

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坚持“党建带动团建,团建促进党建”的理念,结合团支部实际工作,认真做好培养青年团员的教育工作,增强党的观念,密切党团关系,公开、公平、公正,认真、慎重地开展工作。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严格选拔考核,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为了

能更好地完成今年下半年的推优工作,结合我院共青团和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发布本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细则》,推优比例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10%。并在3月29日前把推优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学院团委。

联系人:陈佩琪 ***(650436)

邮箱:xytwzzb@163.com

附件:

1.《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细则》

2.《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3.《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共青团广东食品药品职院学院委员会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院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 入党积极分子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

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思想进步,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优良。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三、推荐程序

第八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推荐对象需填写《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系团总支委员的推荐意见由系团总支书记填写;系团总支书记及学院团委委员的推荐意见由院团委书记填写。

第十条 院团委及各系团总支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推荐名单上报党支部。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推荐名单应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表一式三份,由系团总支、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各保留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院团委审批推优对象之前,应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院公告栏内公示5天(院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还应征求院团委和学生会的意见)。公示内容包括:所在单位(年级专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奖惩情况等,学生

还应包括近一年内的综合排名、承担班级(或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情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可用最近一次的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的总成绩代替综合测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院团委应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者,经院团委集体研究,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确认为“推优”对象。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四、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建党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五、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组织,注意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选好配齐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团委及各系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院团委、系团总支、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会同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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