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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疆行业、自治区本级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办事规范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日期:2011-6-16
一、事项名称:中央驻疆行业、自治区本级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
二、受理机构:养老保险处
三、负责人:张
蓉
电话:3689712
四、A角承办人:刘
蓉
电话:3689713
B角承办人:闫科明
电话:3689713
五、办理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驻疆行业、自治区本级企业化管理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
六、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6号)。
七、申报材料:
1.职工正常退休审核:(1)职工个人档案;(2)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申请;(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5)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
女职工按生产(工人)岗位退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在生产(工人)岗位的有关资料(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在车间或其它部门从事工人岗位期间的原始工资发放单等)及本人申请。
2.职工因病退休:(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申请;(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6)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7)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或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地州市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再次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职工特殊工种退休:(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申请;(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6)职工特殊工种登记表;(7)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8)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原始资料(如果职工档案记载不全,企业应提供符合特殊工种申报年限的车间、班组工资发放表原件;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应以职工档案与其本人在企业车间、班组发放的记载有特殊工种的原始工资表或职工考勤表相结合认定)。
4.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退休:(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申请;(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6)职工特殊工种登记表;(7)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7)政策性破产相关资料。
八、办理程序:收到材料后,进行条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处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九、收费情况:不收取费用
十、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办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规定: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评议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二、办事责任:工作人员有违规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监督电话: 法规处执法监督:3689665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368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