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复议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们统称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目前我们归纳行政复议的功能,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 二是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 三是化解行政争议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力争通过行政复议而在行政系统内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争议走上法院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上11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含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这种行为不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则侵犯他的合法权益的,他不能直接就这个规则提起行政复议,而只能按照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操作。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一个文件,规定所有的商铺在晚上九点后一律不许营业,否则进行罚款。商家认为这个文件不合法,但他不能对这个文件单独提出复议,等到其违反该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罚款后,商家可以对罚款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一并提请复议机关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提请复议机关一并审查的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包含在内,因为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备案管理。
复议范围的例外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内部行政不适用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1、提出申请时间和形式: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是,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是,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是,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是,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申请形式:申请人可以书面(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当事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 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市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省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申请人自己选择。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向同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工商、质监、国土、环保、规划)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地区行政署)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作出最终裁决。
(为什么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而只是规定了一个裁决而且是终局裁决?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再起诉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避免国务院当被告)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一些管委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分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公安局、工商局)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关于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复议和诉讼同为相对人维权的法定途径。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选择复议还是诉讼进行维权,选择权在相对人手上。但是:
1、如果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那么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相对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或者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也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等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得直接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3、相对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已依法受理的,也不得再回头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原则。(为什么不停止执行,因为考虑到行政行为必须保证其效率,必须先执行,如果执行后错误的,有国家赔偿法作保障)例外情况: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机关自已意识到可能错误了);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时认为行政行为肯定存在违法或者不合理,执行错误会造成无法弥补无法挽回的损失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决定
1、期限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一是,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二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开庭审查);
三,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当事人的取证权利区别: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关于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例如市政府可以撤销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审查后,按照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 11 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复议和解、复议调解的规定: 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复议调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6、复议决定的履行: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逾期又不再起诉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