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抵抗探微_法抵抗探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34: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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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抵抗探微

摘要: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良法治国,然而由于社会迫于压力和诱惑而产生的恶法应否予以遵守在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人认为采用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对恶法予以抵抗,不但可以树立对法律的真正的信仰还可以促进恶法的良性化。关键词:恶法;法治;法律信仰;良性化

依法治国方略于1999年被载入宪法这部根本大法,说明了我国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已摒弃人治,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相伴而生的是如何将我国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和工作。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良法是法治的两种构成要素之一,也就说只有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才是法治而对恶法的服从并不是法治。这也正好与李龙教授所说的:“依法治国的实质是良法治国”相符合。然而并非所有的法都是良法,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恶法。在法治建设的途中对恶法应否予以遵守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人的主张是如何判断良法和恶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标准,另外一旦抵抗恶法此风一开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造成社会混乱无序没有了“方圆”。本文就恶法抵抗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恶法的起源和评判标准 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写了一个十分著名的悲剧叫《安提戈涅》,其中有一场戏是安提戈涅抵抗国王克里奥的法律。这恐怕是关于恶法的最早论述了,主人翁安提戈涅采用的反抗方式是一种法律高于另一种法律即她认为教会法是更高层次的法要高于国王颁布的世俗法律。洛克霍布斯等人也提出了恶法,但无论洛克等人怎样极力反抗恶法还是始终没有提出恶法不是法律,倒是西塞罗及后来的人将恶法一脚踢出了法律家族的门外,他认为恶法根本就不是法律。古罗马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杰出的法学家西塞罗坚信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称得上是法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而恶法只能被称做什么别的东西而不是法律。中世纪的集大成者托马斯对此问题回答似乎是犹豫不定,一会儿说是一会儿又说不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对此问题的争论更是一直没有停息过。

到底什么是恶法?恶法与良法或称善法的区分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古今中外却没有人对恶法作出系统而完善的论述,但无论是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还是法律家无不对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诸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良法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良法的目的应体现和保障公众利益;二是良法应体现古希腊人珍爱自由;三是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政体的久远。我们反过来理解只要是不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就是恶法,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要是不符合这三个标准中的一个甚至更多的法律都是恶法。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也曾论述到:“良法就是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可见霍布斯眼中的恶法就是不为人民利益所需或不清晰明确或者既不为人民利益所需也不清晰明确的法律。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作过这样的论述:“法律分为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法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拉德布鲁赫从法的价值层面对恶法作出了界定。不仅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探索,我国也不乏这方面的思索,赵震江先生认为:“良法应具有民主性科学性道德性等三重标准”。在赵先生看来只要是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的法律都是恶法。李龙教授也对此作出了论述:“一是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意志;二是良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历史潮流;三是良法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并是可以操作的”。李教授的观点是除了同时符合着三个条件的法律之外的法律都是恶法。诸位学者都对恶法作出了界定,本文试从三个角度对恶法作一区分,首先从法的价值追求角度来看,恶法的价值追求是与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安全等这些法的基本价值相背离的。这一点可以从纳粹分子制定的恶法那里得到很好的证明。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了紧急法令,其中就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径直射杀的义务”。这一法令的价值追求很明显是非正义的。第二从法的内容的角度来看,恶法并非像良法那样体现了人类理性和人民的公意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等,而是与此相反。第三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能够顺应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可以认为恶法就是逆社会发展潮流和阻碍社会进步的。二:抵抗恶法与法律信仰

在前文已粗略地论述了恶法的起源和界定标准。下面我们看看恶法抵抗与法律信仰,这个问题看似是一个悖论,对法律的抵抗还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不禁令人怀疑甚至是不以为然。

谈到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何为法律信仰?为什么要信仰法律?至于法律信仰的概念问题谢晖教授作出了很好的回答,他说:“法律信仰是主体对于法律的主观心理信仰及在这种信仰引导下的行为拜从”。通俗地理解为人们从内心里去真正地认可法律,认为法律是他们权利的保障书,并将法律作为他们一切活动的指南针,一切都向法律看齐。但为什么要信仰法律呢?范愉教授在其《法律怎样被信仰》一文曾作过这样的论述“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融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可以说在范愉教授看来欲行法治必须先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可见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抵抗恶法能否形成法律的信仰呢?有人会说了既然抵抗法律就是不执行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又怎么会形成法律信仰!反而会造成法律权威的损毁社会的混乱无序。这一推理似乎是合乎情理的。然而仔细推敲一下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难道抵抗恶法与法律的不被信仰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是不会造成法律权威的丧失,至于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一说更是有夸大其词之嫌。

恶法的抵抗与法律的不信仰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良法的信仰自然不是问题,因为良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人们出于趋利避害属性会自然而然地信仰法律。商鞅变法为什么会形成那种有法必依的局面,我想这也是与商鞅所立之法是维护人民利益的不可分割地。在一点上苏力教授似乎和谢晖教授达成了共识,他们都认为法律得以信仰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法律能够给绝大多数的人带来利益。当然恶法也会给某些人带来利益,但绝不可能是给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所以恶法不可能通过此途径得到人们的信仰。那是不是就说恶法不会得到信仰呢?很明显不是,历史和实践证明恶法也会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南针”,如纳粹恶法。那么它有什么“魅力”使人们遵守呢?此时人们对恶法的信仰来自于法律规范背后隐藏的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迫不得已地遵守法律。这种信仰的来源是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良法也不例外,只不过是在良法的信仰中给人们带来利益显得更为重要而已。但对于恶法这恐怕是其得以信仰的唯一来源了!此时形成对恶法的信仰并非是由于人们从内心里去真正接受它只是惧于受到惩戒而迫不得已的行为。这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信仰,我且称之为“虚伪的信仰”。拥有此信仰的人一旦在一种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的特殊情况下会毫不犹豫地去规避甚至是违反法律。因为他们不是从内心去接受那种规则而是迫于外在压力,一旦这种压力不存在了他们便不再遵守了它了。相反如果我们对恶法抵抗一下,当然我所说的抵抗是采用哪种理性、非暴力的方式。例如国家制定出一部税法它的本身是恶的,我们的抵抗方式就应该是拒不交税,仅此而已不能采用暴力的方式。这种做法会使人们形成对法律的真正的信仰,因为抵抗恶法会使立法者认识到法律的问题从而去纠正它,因为人很难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立法者也是如此。当他认识到问题并改正了,也就是恶法良性化了。此时人们就会真正的信仰法。

抵抗恶法会造成法律权威短期的损害但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人们采用哪种略微刺激的方式地抗恶法从而使恶法良性化了,人们又会自觉的去遵守了,此时就不存在损毁法律权威的问题了。至于社会秩序混乱问题,一方面我们采用的是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发生武力冲突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两一方面我们抵抗的只是恶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不断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这是毋庸置疑地。所以恶法所占的比重可谓是少之又少,所以那些认为会造成社会无序的人未免有点杞人忧天。三:恶法的良性化

所谓恶法的良性化是指通过对恶法的抵抗使立法者修改恶法使之变成良法这一过程。怎样才能使恶法良性化?他是否需要什么条件呢?或许有人会说对于恶法可以通过论证证明其是错误,然后通过提议案的方式予以解决。我认为这种做法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成效,但绝对是收效甚微的。因为在提议案的同时人们都遵守了恶法,这样立法者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此时他们对议案的重视程度很明显比立法目的没实现时即抵抗恶法时重视程度要低的多,在加上立法者要处理的是很多,也就是说只有引起足够关注的才能得到更快的解决。所以通过抵抗恶法可以更及时地让立法者注意到法律存在的问题,此时立法者才会去修正和变革法律。当然有人会说了难道修改之后的法律就一定是良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不可能保证修改之后的法都是良法。另外历史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律经过了那么多次的废改,然而恶法依然存在着,所以说即使是修改后的法律也还有可能是恶法。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然这种可能性降至最低。我认为在恶法的良性化过程中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扩大专家参与立的范围,因为立法是一门“技术活”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而法学家无疑是这一方面的佼佼者,要求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二是要加强对立法的技术研究,如果缺乏对技术的研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由于技术的缺陷而做造成修正之后的法仍为恶法,同时也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频出。所以加强对立法的技术研究在恶法良性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借用徐显明教授的一句话话:“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中对恶法予以抵抗是有助于 促进社会主义善法之治的。对恶法采用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予以抵抗是可以接受更是无可指摘的。参考文献:

刘星.西方法学初步[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7版

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李龙.良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1版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载于法学家茶座[C].第一辑,宫本欣主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8版第65-70页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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