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_发展都市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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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瓯政发[2010]63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农惠农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瓯海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区政府决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都市农业发展及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功能区建设。现特提出如下具体扶持意见。

一、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投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投入额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种养业相应减少(下同)。

2.鼓励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种养业可以相应减少,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上一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总部在瓯海并在区外直接投资设立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规模的规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出口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产品自营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5万元。

二、积极培育涉农市场主体

6.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当年购置农机具、运输车辆并为本区农业生产服务的,凭发票按购置金额给予1/3的补助。对购置钢管大棚,且面积在10亩以上的,给予 10元/平方米的补助。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新建加工、销售、-1-

仓储、管理用房的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额20%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7.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上台阶。对农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新获得省级以上、市级、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9.当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齐全,并经区农林渔业局备案的,给予补助1000元;成立当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10.注册在瓯海的新农业种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品牌,并能组织正常生产加工或销售服务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1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注册地在本区的农业企业集团(含农产品专业市场),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种养殖企业集团、园林绿化集团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时获得园林绿化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

12.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著名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温州名牌”产品、“温州名牌农产品”、“温州知名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2万元;对获得“瓯海名牌商标”、“瓯海名牌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和组织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其他农产品集体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给予奖励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每注册一枚农产品商标的给予奖励2000元。

13.鼓励农产品标准化认证。对建成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绿色农产品基地,或被新认定为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每个奖励5000元;被新认证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每只奖励2万元;企业新通过HACCP认证的,每家奖励1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每只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出口基地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

14.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5.扶持农产品展销营销。积极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会和展销会,给予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金奖的农产品,每只奖励1万元。

16.鼓励农产品营销模式创新。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虚拟经营、农产品配送等营销模式,培育建设农产品品牌集中展示、产品展销等新型流通业态的,对取得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可为瓯海名优农产品展示展销的(或有标志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由农业企业组织在温州举办全国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补助。

四、突出农业“两区”建设17.鼓励各类生产主体参与农业“两区”建设,给予争取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包括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财政支农建设项目、市级农业功能区建设项目的,按有关要求优先给予项目立项的经费配套。

18.鼓励杨梅、瓯柑等基地果园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改造。对列入集中改造计划、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基地,经农林渔业局备案,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200-500元补助。

19.鼓励发展蔬菜基地。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市级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设施改造项目予以1/3配套资金补助。

20.鼓励做精、做强花卉种苗产业。重点扶持花卉种苗生产,对利用山坡地、废弃地建立花卉种苗培育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1000元的奖励。

五、鼓励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

21.大力开展“森林城市”创建,积极建设美丽乡村。对获得省“兴林富民”示范村称号,省级“森林城镇”称号,省级、市级“绿化示范村”称号的,分别奖励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

22.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基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新建市民体验农场、家庭农场、虚拟农场、农业休闲观光园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3.鼓励发展“农家乐”项目。对村户型“农家乐”项目,经市级、省级评比确认为三、四、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以行政村为单位,达到10家以上,形成“一村一业”聚集效应,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5000元的奖励。

24.鼓励保护野生保护的动物驯养繁殖与保护利用。对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符合法律规定与规划要求的野生动物养殖基地,其养殖规模、技术能力、繁殖数量在全市领先或在经营利用(延伸产业链)上有创新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25.积极鼓励并引导初级农产品加工、生产单位改造提升、转型升级。以行政村为单位,凡初级农产品加工生产单位达到5家以上,并按照标准化生产、规范化加工等要求落实监管措施,分别给予村、企1万元、3000元的奖励。

26.扶持种子种苗产业发展,重视农业本土种质资源保护和乡土树种的开发。鼓励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的野生近缘植物物种的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农业种质资源。对农业种质资源原生境保存的保护小区或保护点,非原生境保存的低温种质库或田园种质库(种质圃、植物园)的建设,视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通过国家或省部级新品种认定的单位,视效益给予每个品种2-10万元奖励。

六、完善农业创新体系建设

27.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对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给予补助5万元;对被认定为市、区级科技中小型企业的,分别给予补助4万元、3万元。

28.发展农业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农业企业与院校合作、交流,共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增强农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被认定为区级以上行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给予补助10-3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市、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29.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凡注册在瓯海的规模上农业企业,在本区没有厂房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年每平方20元厂房租金补助,科技试验(中试基地)基地每年每亩补助300元。

30.鼓励大学生从事农业创业。凡在瓯海工商注册登记且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满1年,并经区农办认定备案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时列入重点劳动力素质专项培训。

31.切实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活动,鼓励广大农村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创业、致富带头作用。对获评区级以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业项目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给予贴息补助。

32.加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力度。对按省、市、区规定完成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村级服务站点“三位一体”建设任务的镇街,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33.安排100万元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农业基地自然灾害应急基金,技术改造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与本区农户签订蔬菜等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合同,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农产品市场价低于合同保护价时,按合同保护价收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下订单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34.项目的实施: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运作,专项资金可滚存使用。

35.坚持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建立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和配套用地审批、建设和管理制度,支持和服务农业发展。

36.项目的管理方式。区农办、农林渔业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制订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对项目实行申报、立项、跟踪、验收一条龙服务。按照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健全项目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公示制和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37.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对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或农户,不享受本政策扶持。

38.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温瓯政发〔2008〕7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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