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字当头难和谐,方式转变在眉睫_字当头构和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34: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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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字当头难和谐,方式转变在眉睫

—浅淡转变社会管理“多罚少奖,以罚代管”的方式

前言:应市人大常委会之邀,我匆匆写成此文,此文阐明组织中的奖与罚的设置目的、作用及奖与罚的施行尺度的把控,并给市府提出几点转变社会管理方式的意见。本文的观点适应于社会各种组织的管理,大至国家、省、市,小至企业、班组。您如能读懂本文,便可洞察我的这一理念(也是企业的理念),必能有助您更好的融入企业中。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无不浓墨重彩地提到“社会和谐”和“转变社会管理方式”的话题,这些话题也是各级人大代表最为关心的热点,无疑促“社会和谐”和“转变社会管理方式”是当前迫切需要做的事。

我国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和谐因素,积聚了不少社会矛盾,如:分配不公、贫富悬殊、高房价高物价、贪污腐败突出、行政效率低、节能减排及经济增长方式矛盾突出、药品及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居民就医就学难且贵,公民幸福感不升反降,群体性事件多发等等。这些问题如不下大力气解决,必将带来社会不稳定,甚至可以断送三十余年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乃至导致社会动荡的危险。这些矛盾的存在和激化,有许许多多的原因,但归根到底,社会管理方式的滞后,社会管理能力的不足是主因。这些矛盾的解决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但要解决这些矛盾是一件十分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管理者长期艰苦的努力。党和国家高层管理者早已意识到加强社会管理、转变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性,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大动作,包括大力推进法制化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严罚、重罚、多罚、以罚代管的取向很明显,近几年来地方财政收入中的罚没收入快速增长、数额庞大便是让人尴尬的数字。有报道称,近年来全国每年仅仅发生于公路上的罚款就高达4000亿元以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罚没收入成了当地财政收入及官员的工资、福利的主要来源。因而这些官员们很乐意去“严格秉公执罚”,甚至去“钓鱼执法”,去为罚而创造条件、设置陷阱,只罚不管、以罚代管、为罚乱管,处罚广度、深度的不断扩大及处罚目的的严重扭曲的结果常常是罚得人心惶惶,罚得怨气冲天,罚出暴力抗罚,甚至罚出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社会、幸福社会建设背道而驰。

动物有“趋利避害”的行为取向,人是有智慧的高等动物,“趋利避害”更是人类的基本行为特征。社会管理者在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设置奖罚,正是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基本行为特征而设置的,换句话说,也即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基本行为特征,奖罚的设置才有意义,才能实施。奖罚的目的在于去引导被管理者的行为取向趋同于管理者的要求和期望。奖与罚是正反二方面的激励,具有同样的引导被管理者行为取向的作用,奖项的设置,使被管理者为“趋利”而保持其行为取向趋同于管理者以争取获奖。罚项的设置,使被管理者为“避害”而约束自己,强迫自己的行为取向趋同于管理者,以免受罚。

无疑,奖与罚是社会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从管理者的角度看,奖与罚设置的目的一样,但对被管理者来说,奖罚产生的效果却相去甚远。奖励,是给予行为取向及行为效果符合或超越管理者期望的被管理者经济上、精神上的额外利益给予,正因是额外的利益给予,奖励往往让获奖者心情愉悦,并激发获奖者的内生动力,使其为“趋利”而去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更高级别的奖励,奖励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被管理者也能唤起其“趋利”的激情和动力,从而激发其行为取向趋同管理者的期望。而罚呢,罚是给予行为取向违背管理者意愿,行为效果达不到管理者期望的被管理者经济上、精神上、肉体上的伤害(甚至生命权的剥夺),从而使被管理者为“避害“而去逼使自己的行为取向趋同管理者的期望。处罚对其他被管理者也起到杀鸡儆猴的警示和阻吓作用,从而引导或迫使他们的行为取向趋同管理者的期望。不可否认,因罚是对被罚人的一种伤害,通常能更立杆见影起到纠正不良行为的作用。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即加重处罚)能更有效地遏制违规违法。这也是许多社会管理者的共识,但是处罚也产生很多副作用,表现在:

一、处罚对受罚者先表现为一种伤害,人类对外来的任何一种伤害都具有本能的抵制,故易致被罚人不服不悦,甚至心存怨恨,起不到教育当事人的作用。为什么很多小偷多次被抓被罚后反而成了大盗,不无这方面的原因。二是处罚对其他被管理者的警示、阻吓作用上,由于处罚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而很多受罚者又心存不满,故该作用很多情况下难以发挥,甚至反而成了激发群体性不满行为的导火索。三是当处罚的目的被扭曲后,处罚不是为了纠正不良行为,不是为了教育公民,而是为了敛财,为了自己或小团体的利益,这就更激化了被罚者当事人及其他被管理者的不满,更加唤起他们的抵制情绪,产生更多更大的不满和积怨。同样,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进一步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即加重处罚),必然就会导致更大的不满和抵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身行业的生存空间狭窄,生存压力很大,这时如果不先去舒缓压力而一味加大压力,加大违法成本,就会导致行业生存压力大增,更易引发群体性严重不满,甚至铤而走险,违法乱纪,与管理者演“猫捉老鼠”戏,例如饱受诟病的我国物流成本奇高问题,源于公路的高收费、高油价及高税负,行业生存十分困难,如果不舒缓压力,降低成本而增加对公路运输名目繁多的越来越重的各种处罚,则全行业利润更微薄、生存更困难,自然怨声四起,因而引发昼伏夜出、遮挡车牌、冲关、超载等等,违法行为反而更多。同样的道理,受金融危机影响,广大中小企业市场萎缩,人力成本高企,原料价格上涨,税负高企,生存困难,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去为企业舒缓压力(如扶持、奖励、减税等),而一味提高违法成本(如环保违法成本、安全违法成本、劳动违法成本等等),必然导致企业生存更困难,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面临生死攸关的一些企业反而就去铤而走险,去偷排污,去假冒伪劣,毒胶囊、毒馒头、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就可能越严打反而可能越多发。

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很多,而未能在社会管理上把握好奖罚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精明的管理者,应是本着人性“趋利避害”的基本行为特征,把握好奖罚,设法通过激发被管理者积极地、主动地、自觉地、持久地产生强大的内生动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取向趋同于管理者的期望,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人们幸福感不断提升的目的,而且政府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因此从现实来看,从奖励与处罚的实质来看,显然多些奖励是必要的,把握好罚的度和时机是必须的。我市提出要打造一条与其他城市发展不一样的道路,要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而且我市是特区,在社会管理上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敢为人先、先行先试的优良传统,不妨在社会管理上加大创新力度,构筑通过正面引导为主,以奖罚并重,甚至多奖少罚的方式,以激发市民主动地、自觉地产生内发动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导向来转变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目标,在这里我向我市管理者提点设想:

1、大面积设置奖励项目。

基本上做到凡法律法规中有处罚的,同时就设立奖励,处罚的机会越多的,奖励的机会也越多,如道路违章罚款很多、很普遍,且只罚不奖,便可设置为:全年无超载的货车奖励500元,在缴交桥路费时抵扣;全年无违章的小车,奖励200元,在缴交桥路费时抵扣等等。

2、把“罚没收入”设为奖励基金。

把“罚没收入”从财政收入中分离出来,设为奖励基金,专门作为奖励具有良好行为的市民及组织。专款专用,专门管理,并基本保持收支平衡,即把罚来的钱奖出去。让市民明明白白,奖罚是社会管理的必要手段,政府没有通过处罚敛财,而是通过奖励和处罚来引导市民行为取向。

3、彻底切断处罚者与罚没收入的利益关联。

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引导市民遵章守纪、不受罚,如果某一领域受罚者很多,说明该领域的管理者可能存在管理不当,管理不力或水平欠缺,才导致那么多“不良行为”而被罚,要明确管理者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市民的行为没有不良,你管的领域那么多“不良”,甚至要问责。即便不问责,至少做到罚来的钱与处罚部门无直接利益关联,切断管理部门想罚、多罚、以罚代管、为罚乱管的念头和倾向。

4、把握好处罚的度和面。要把握好处罚的度和面,要慎重对待有的法律法规通篇讲处罚,只字不提奖励的情况;要把握好一些国家法律法规一到我市人大常委会“细化”,制订地方法规时处罚的面大大扩大,处罚的程度被大大提高;要把握好舒压和加压结合,哪些该重罚严惩的,哪些该奖罚结合的,哪些应减轻负担后(或同时)再加压(重罚)的。社会管理的转变、创新任重道远,而又十分紧迫,必须下大力气大胆改革,以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市民幸福感,为改革的目的,从转变社会管理上“多奖少罚”、“只罚不奖”、“以罚代管”、“以罚敛财”的做法入手,大力改革,相信和谐珠海、幸福珠海就迈出了一大步了,科学发展示范市就指日可待。

作者简介:

谢树忠,1967年3月生,男,籍贯广东汕头,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经济师职称,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市七、八届人大代表,斗门区政协常委,兼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省铸造学会副理事长、省铸造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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