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践与探索_社区矫正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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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类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践与探索

2013级法学专业 邓 伟

2011年5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将“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实施已整四年多以来,因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而由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人员大幅增加,交通驾驶类犯罪依然在,同时相应的涉及到民事赔偿。仅2014全年至2015年10月初,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万寿司法所此类服刑人员和审前调查人员就已达到五起(两起危险驾驶,三起交通肇事),占所有社区矫正人员总数近三分之一。

一、此类社区矫正人员特点

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人员与危险驾驶类人员虽犯罪的类型不同,但性质上有很多类似之处,均属于交通驾驶类,大致仅有轻重之分,危险驾驶很容易就会酿成交通肇事罪。在此,将二者,归并一起进行分析,综合下来,此类人员大体呈现以来几个情况:

1、犯罪人员个人特点。交通驾驶类社区矫正人员年龄均在20岁到50岁之间,性别都为男性。身体健康状况、性格、心理状况均正常。此类人员教育程度均不高,涉案五人中,一人为初中,其余四人均为小学学历。

2、家庭特点。此类人员大多已成家,家庭较为稳定,家庭大体和谐。五名社区矫正人员中,仅有一人尚未成家,但已有了女朋友,正准备结婚。其余四人都有父母和孩子。

3、经济状况。此类人员经济状况均较好,在万寿镇域范围内,属于中等偏上水平。除一人经济状况较差,因为三轮车拖运货物犯交通肇事罪外,其余四人均有稳定且较高的收入,其中两人为小老板,年收入在十万元以上。

4、入刑原因。两起危险驾驶罪均为醉驾,三起交通肇事均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5、交通驾驶类社区服刑人员有增加的趋势。2013年全年,我镇仅接收一名此类服刑人员,今年截止到目前为止(10月),就已经有五名此类服刑人员。

6、法律观念意识淡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所犯罪的事实经过可以得出在交

通中,通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只要不出事、不被交警发现就没有问题,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对自身以及他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者可威胁到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

二、交通驾驶类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现状

鉴于以上所述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此类人员有以下一些特点:

1、认识存在误区,认罪悔罪不充分。在五名此类人员中,没有一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罪行。在进行社区矫正入矫谈话时,都抱怨法院判得太重,量刑不合理,只是因为是缓刑,而没有上诉。两名危险驾驶罪服刑人员认为,自身仅仅喝了一点酒,就成为了罪犯,颇有不服气的看法。三名交通肇事罪服刑人员也认为,自身已经向受害人家属尽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且在看守所内也羁押了一个多月,就不应该再判缓刑两三年。认为明显偏重。

2、对社区矫正管理的配合、服从不到位。由于以上认罪悔罪的心理认识不够,此类人员认为自身不是杀人放火的行为,应当区别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的管理不主动配合。加之社区矫正自从划归司法行政管理以来,对服刑人员的震慑力不够,强制力不够足。此类人员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动力不强。

3、此类人员管理中存在的家庭和经济因素。由于此类人员家庭正常,都处青壮年,是家中的顶梁柱,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更有两名矫正人员在外地承包有工地,造成了社区矫正管理中一些实际的困难。

三、交通驾驶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而此类人员大多都因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应的交通驾驶类的社区矫正人员将会大量增加。为基层司法所在此类人员管理上提出了新的管理方面的要求。

1、加强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部分危险驾驶罪的服刑人员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根据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行为人所述,有人认为自己酒量好,虽然喝酒了,但意识清醒,并没有醉,所以不属于醉酒驾驶;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醉酒,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也不应该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喝醉了歇息几个小时就没问题了。根据调查结果,许多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

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行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在调查中,许多行为人称其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虽然喝酒但是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特别加强在驾驶员培训学校方面的真实案例宣传。

另一方面应当联合交警队、道交办、司法所、派出所组成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小组,对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门的、集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训会。通过宣传片中众多触目惊心的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引发的交通事故实例,进一步增强了全体社区矫正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接着还结合当前交通安全形势,通报了全县近五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概况,用身边的交通事故案例,用生动的语言,通过列举大量现实生活中围绕有关酒后及醉酒驾车的规定、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交规的处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及处罚等方面展开授课,深入浅出地讲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2、在社区矫正入矫谈话方面端正交通驾驶类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

此类人员,因自己的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者大意疏忽,给自身以及别人家庭造成了永远不可抹去的伤痛,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在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应该正面的看待交通肇事所带来的危害,争取在学习之后,让社区矫正人员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真的管好自己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交通行为。但如果对此类人员放松管理,实际上逍遥法外,势必难以公正对待受害人的家属,所以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加强管理,做错了事情就应该付出应有的代价。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珍惜机会,摆正位置,服从监管,强化学习,遵纪守法,重塑信心,彻底告别昨天,真实过好今天,努力迎接新的明天。

3、加强对酒文化的正确引导,从根源上减少交通驾驶类犯罪。

虽然社会上已经对“酒驾入刑”深入人心,但因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中,酒和酒类文化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是,富顺县地处泸州、宜宾两市中间,是全国有名的产酒区,基本上每个乡镇都有酒厂。是饮酒成风,无酒不成席,劝酒的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这也使得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多有发生。只有明确同乘者、同餐者等与酒后驾车有关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对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制止、不劝阻、不举报的同车乘客和同餐劝酒而又没有阻止被劝

酒者酒后驾车的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实现酒后驾车的有效监督和查处。从法律上使酒店、餐馆等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酒水服务的同时,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增加酒后驾车肇事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人,从源头避免酒后驾驶现象的发生。

4、对此类服刑人员尽量采用异地服刑的方式,由于此类人员性格、家庭比较稳定,经济状况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不可应此放宽对此类服刑人员的管理,失去对受害人家属的公平与正义,丧失法律的权威。对常年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可尽量以办理居住地变更的方式来管理。如果实在不能办理居住地变更,看能不能考虑当地司法所代管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总之,交通驾驶类社区矫正人员因为当前社会的发展情况,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我们司法行政应该顺应社会的潮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在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做到从源头上减少交通驾驶类罪犯的数量。在管理上,不应放宽对他们管理,在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增强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的震慑力,也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的影响,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积极的去改造,努力的迎接新的明天。也使法律的权威能进一步得到尊重,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的同时,达到让更少的人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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